中国质量新闻网2019年12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冈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关提名书[2019]032号》。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德亨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2018年1月4日,原沙湾海关检查当事人,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5353874503期间,未经许可在国内销售保税货物制排水泵总计732960个(保险费(1)聚丙烯塑料颗粒( PP)130613 )获利,保税材料 发现聚丙烯塑料颗粒( PP )少于130613,为逃避海关监督,向其他公司借材应对检查,构成走私行为。 当事人走私保税文件编号(1)聚丙烯塑料颗粒( PP) 130613,计税价格为162.46万元,应纳税人民币39.97万元。
二、2018年1月4日,原沙湾海关检查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5353874503期间,截至2018年1月4日的短期保险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以上行为包括经过、检验记录、税务计核证书、担保证书的领取、手册、进出口报关书、企业报告书、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表、证人证词、审查记录等。
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关于擅自在国内销售海关监督货物的走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价款。
二、对短少保税文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科处罚金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到达之日起15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