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险局最近发布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合适技术住院医疗费用的清算比率达到95%。 海南还规定,全国首次解除户籍限制,取得本省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外国省户籍和外籍人员也加入保险受到待遇。
资料图
实现“六统一”需要2020年度人均支付250元
海南省医疗保险局待遇保障所负责人透露,方法是将海南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协医疗保险相结合,将来实现垄断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疗保险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投保范围扩大到5种人,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250元。
5类人均有本省户籍,无法充分享受和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未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 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生(包括港澳台湾和外籍大学生)。 已取得本省居住证,原籍未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就业人员。 已取得本省居住证,未涵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外籍职工。 囚犯(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和临时执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征收,特殊人群可以延长保险费支付时间,个人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适时调整。
偿还率达到95%
《方法》指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转诊制度和不同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区别化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偿还率达到95%,废除了建卡贫困人口的大保险限制线。
《方法》规定,一年中一级医院基金支付线为1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支付线),偿还率为90%; 二级医院300元,偿还率75%,三级医院350元,偿还率65%。 海南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一基金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5%。 年度累计最高付款限额为15万元。 投保人年内入院,门诊单独支付慢性特殊性疾病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支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结算,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废除建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限制线。
海南省医疗保险局在加入保险的城乡居民因病需要转院到省外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向接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到加入保险的医疗保险事务所,在没有提醒加入保险的地方医疗保险事务所应当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自行申请省外医疗机构 未转诊入院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率按原清算比率下降10个百分点。
海南省医疗保险局待遇保障所负责人表示,海南将构建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完善省级远程医疗结算平台,实现国家远程医疗结算平台和有效对接
附上全文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印发国家医疗保险局和财政部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疗保险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立足基本,坚持保障公平;。 坚持基金决定收支,平衡收支,有点呆板。 缩小城乡差别,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性能;。 完善管理机制,支持分级诊疗,引导投保人有序就诊。 实行多种复合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服务的性能。
(三)坚持有序推进,加强基金监管;。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联系,确保工作顺利有序过渡,确保大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营稳定。
第三条城乡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享受本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有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三)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四条城乡居民必须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申报个人身份信息,按时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二)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无法充分享受本省户口未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无法补充的退休人员;
(二)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生(包括港澳台湾和外籍大学生)。
(三)已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本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就业人员;
(四)已取得本省居住证,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外籍职工;
(五)囚犯,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和临时执行人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 个人缴费的集中征收期为每年9月至12月。 城乡居民按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告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手续。
第七条困难群体享有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 各有关部门经认真审核,满足政府补贴人员名单,每年8月供应所在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税务部门有责任征收投保人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
第八条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办理当时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和次年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90天的情况下,我没有加入保险。
第九条本省户籍高中毕业生、退伍军人返回本省90天内(含90天)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加保手续,从下个月起可以享受当年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90天的,不补充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支付的,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手续,下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90天的,不补充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条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在监狱统一办理保险手续的社区犯人可以带有本人户籍簿、社区矫正通知书或暂时监狱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参加保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犯人, 自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按有关资料办理本年度投保手续,下月起按规定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刑满释放人回本省90天内(含90天)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投保手续,下月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90天的,不补充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城乡居民支付后需要误变个人基本信息的,由投保医疗保险经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筹资和管理
第十二条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家,实施全省级统一、等级管理,不得挪用任何部门和个人。 实现收支两条、专用化特殊资金,确保基金安全。
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组成。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承担,全省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二)特别有困难的抚养人、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严重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老年人(六十岁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严重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方法》的规定 所需资金来自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支敦士登。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馀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重大疫病、灾害和重大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参加者不得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自主原则保留其中一种保险种类。
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保险费后,第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大、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待遇的享受期限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第二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包括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基金的运作情况制定和适时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疗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就医,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入院治疗甲类药品应当直接按规定清算,乙类药品个人应当先自行支付10%,必须按规定清算的门诊治疗慢性特殊性疾病,甲、乙类药品应当直接按规定清算,乙类药品个人不必自行支付10%。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险费征收单位擅自变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数量、费用,少缴或者多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追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返还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转移、侵占、挪用或者违反投资运营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责令回收的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员工泄露使用者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的使用者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职工在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实施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前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料来源:南海网
记者:钟是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