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_二级建造师,考后领证必看

辛辛苦苦才通过了二建考试,当务之急是领取证书。 今天向大家介绍有关收取证明书的问题。

二建证明书领取步骤

发票一般在考试结束半年后,具体领取时间请注意各省人事考试网络公告

1 .收件人

个人领取

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成绩单及考证领取

②代理他人

需要代理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无冠照片、考证(各省禁止他人代理,具体要求符合当地规定)。

2 .注意事项:

职场有很多二层考生的话,公司可以统一代理(用公司的印章)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员工的应聘号码。

②领取二建证明书的德地址:报考区,即审查地。

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有成绩表。

二级建筑师“考试后收据必看”,尽快收藏吧

二次发包人证书登记步骤

收到二建合格书后,另一个重要环节是二级建筑师证书登记。

一、申报登记

1 .注册申请实施网上和书面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设师网上填写,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印刷所需的申请书。

具体步骤包括:

①登录“二级建筑师登录管理系统”的个人版,点击“登录”输入信息,记忆密码

②最好通过密码注册系统,在出现的牌照上填写个人真实资料,填写自己参加的两项工程信息

③提交

④插入你打算注册的企业的密码,注册到“二级建筑师注册管理系统”的企业版,点击同意报告

⑤印刷并盖章带条形码的表格,并提交主管部门

⑥用文件袋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申请书,企业资质复印件,执行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照片。

按照上述方式完成注册,从注册审查时间到发行证书的期限一般为半年。

二、注册期限

1 .申请人可在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2 .逾期申请人仍须提供相应的专业继续教育证书。 其学习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建设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三、变更登记

注册期:有效期为三年

组织管理: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已结束

变更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后继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发包人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注册证书和执行印鉴;

(三)申请人与招聘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4)调动证明书(与原公司的录用合同解除或录用合同过期的证明书、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书)。 (注:以当地有关部门需要的资料为准)

四、继续注册

注册期:有效期为三年

组织管理: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已结束

续注条件:注册过期后需继续工作的,应在注册过期30日前申请续注。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立师继续注册申请书;

(二)原登记证书;

(三)申请人与招聘公司签订的招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有关部门需要的资料为准)

五、增订登记

注册期:有效期为三年

组织管理: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通过专业考试后

申请表:下载二级建设师的增加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设师需要增加执行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

(一)登记发包人增订登记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招聘公司签订的招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增加登记的,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有关部门需要的资料为准)

六、注销登记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注册被取消或者没有注册的,在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注册建立师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申请注册。

已解除注册条件的注册创建者,有时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解除手续,回收注册证书和执行印鉴,或者使注册证书和执行印鉴无效

1 )根据《登记发包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登记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登记证明书和执行印鉴失效: (1)采用部门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吊销或撤回资格证书的;

(四)与招聘单位解除招聘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过期,未继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岁的;

(七)无死亡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注册无效的。

二)依法取消注册的;

三)依法撤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况。

七、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条件: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注册许可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发出登记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出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注册证明书和执行印鉴的

(五)依法可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况

(六)申请人被允许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登记的,应当撤销。

八、结果公示

申请初始登记、再登记、增加登记的,建设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天内结束审查并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审查时,不组织专家复审,只验证申请人的重复登记、通报情况。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自收到所有注册申请资料之日起,10天内完成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意见汇总转交建设部。

建设部应当总结审查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允许登记。

九、发行注册证明书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建设师注册证明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经有责任在注册证明书照片上盖章的审批同意继续注册、增加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明书页面上统一印刷的防伪封条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增加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行注册证明书、执行印鉴统一编号后,在结审10天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设师注册证明书、执行印鉴摘要表》报到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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