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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缩小两年内清算人员的范围,不仅有时间适应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金的工作,而且还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2019年结束,中国个人税纳税人人生第一次迎来清算。 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表明,暂定对两年内综合收入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纳税额低的纳税人免除清算义务。
个人综合获得的四种收入,需要申报汇兑结算
2018年以前,我国的所得税征收是一种分类征收体制,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几个类别,对每个类别适用特定的免税额(以及费用削减)、税率。 一旦发生收入,预扣义务人员预扣,个人获得的收入为纯利润,很多个人与税务局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极少数的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申报。
修改了2018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变更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并行的体制。 红利等个人收入依然维持分类征收体制,但稿费和劳务等个人收入与工薪阶层收入合并成为综合收入。 其免税额和税率适用统一的标准,即普遍认为的征收点和渐进税率。
在综合征收体制中,收入支付机构给个人支付收入的情况下,有必要预扣税金。 但是,该免税额和税率是根据分类征收中的免税额和税率来代扣的,这与以往的分类征收体制相同。
因为个人有很多收入,原稿费、劳务、工薪阶层收入的免税额税率有很大差异。 这意味着只有稿费劳务收入,或者工薪阶层以外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额和征税额有所不同。
因此,一年过去了,个人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结算综合收入的四种收入,多缴纳需要退税,少缴纳需要增税。 结算所得税的具体方法是征集社会意见。
有些人免除汇兑结算,缓解基层税务工作压力
清算税款会引起两个问题。 第一,在传统的分类征收体制中,个人税的征收一般都是预扣义务人员,个人税的最终缴纳人一般不是预扣义务人员。 总之,收入者一般不承担逃税逃税的法律风险。
但是,在综合征收体制中,在综合收入的预扣义务者中,实际存在得到收入时的预扣义务者和清算时的纳税人本人这2人。 个人面临逃税逃税的法律风险,综合税制必然伴随法律制约,处罚逃税逃税、逾期纳税的纳税人,扣押财产。 在某种程度上,该法律的制约也会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一部分带来紧张。
第二,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免税额,大幅度减少了纳税人数,但依然数量庞大,由此产生的退税和增税规模也很庞大。
目前的技术条件有助于很多纳税人自动完成清算,但对于京沪穗深等纳税人集中的城市来说,审核任务是令人震惊的。 考虑到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征收异议,地方税务局可能会成为重担。
基于这种想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下或者增税额低的纳税人免除清算义务。 即使在上海这样的高收入地区,根据CFPS2018年的数据,约4分之3的劳动者的年收入低于12万元,再加上增税额低的条件,承担结算义务的个人数大幅减少。 这大大缓和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压力。
大幅度缩小两年内清算人员的范围,不仅有时间适应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款的工作,而且还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在清算税金时,退还税金的纳税人当然会高兴,但对于必须补税的纳税人有异议。 他们的声音也应以清算未来税款的具体方式充分考虑。 这也是保证所得税综合征收顺利实施和结算全面实施的必要条件。
□聂日明(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