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品的私募_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处罚认定

汇丰走私辩护小组

案例1号: ( 2018 )粤07刑初18号

案例2号: ( 2013 )三亚刑初字第22号

事件的概要

案例2014年4、5月开始,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洪某、陈某(备案处理)向香港代理店订购了产地巴西等禁止进口的肉制冷冻品,从海外运往香港后,重新组装集装箱运往越南、泰国后,经中国云南省、广西边境走私入境,销售转售利润。 经走私局核定,洪某、陈某合计走私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为14417.058吨。

案例2012年9月11日,吴某被告们驾驶某船偷渡越南,走私运输当地的牛肉冻结品。 9月13日上午5点左右,在卸货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等人被公安边防队的警卫当场逮捕并没收了从船、货物以及岸上接收的轻型货车。 经过审定,被告人应走私牛肉冷冻品逃税78万多元。

法院的判决

案例1 :被告人洪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案例2 :被告人吴某等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争论的焦点

被判有罪从国外疫区走私动植物及其产品。

由律师审查

1、从国外疫区走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认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2002 )第8条规定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 2009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说:“走私珍贵植物和产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和物品的,判处徒刑或拘留5年以下,并处罚款或单独处罚情形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因此,来自走私国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构成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上述两院就“处理走私刑事案件说明”第11条明确定义了数量和金额。 也就是说,从国外疫区走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采用5吨以上25吨以下或金额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监禁、拘禁、合并或单罚款的量刑标准。 5吨以上或者25万元以上,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走私特种车辆,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传染病的,构成情节严重的,作为处以5年以上罚款的量刑标准。

但是,如果国家没有发表禁止进出口的规定,即使是来自海外疫区的动植物,也是否认定为被走私国家以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禁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定罪? 在搜索案例中发现,实践往往被定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某些动植物的产地来源于海外疫区。 因为海外疫区的认定也为了禁止某种特定的动植物进口,排除了其他动植物的种类。 因为法律允许不被禁止,所以国家禁止以外的种类的动植物被法律进出口。 因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严格遵守规范文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类型。

2、两起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处罚分析

案例1中,自2014年洪某在中国为防止疯牛病而进行的2012年12月19日起,直接或间接禁止从巴西进口牛及其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自《防止巴西疯牛病进口我国公告》2015年5月15日解除),向国外订购或海关 此外,本案证实了很多关于案件冻结品的书证、电子数据、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冻结品的产地来自巴西,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冻结品。 因此,洪某构成了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案例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3号——防止越南禽流感进口中国》(现行有效)规定从2004年开始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进口鸟类及其产品,不包括牛肉和牛肉产品。 因此,被告人吴某事件走私的牛肉制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范畴。 但是,被告人的走私行为逃税,金额很大的情况下,以走私普通货物的罪名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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