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_箍筋外露、砼结构性裂缝等质量问题,发包方为啥总是证据不足?

作者:王道勇律师高级工程师律师浙江与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9 )最高法院于340日,张代恩审判长,审判日为2019年7月19日。

二、事件概要

发包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吉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吉林公司)。

承包人:中航长城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

争议焦点:承包人主张的事件与工程有关,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堆焊露出、混凝土结构性裂缝等质量问题?

三、最高院审判摘要

中城建吉林公司、中航公司一审批准,中航公司退场后,中城建吉林公司接受了所有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交业主使用。 中城建吉林公司的主张方案在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提供证据证明,但从中城建吉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尚未发挥证明目的的作用。 主要原因如下:

其中,中城建吉林公司根据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发布的《2016检测报告》和《补充说明》,主张b区地下室顶梁强度与箍筋间隔、顶板强度与底部钢筋间隔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该《2016检测报告》和《补充说明》由中城建吉林公司单方面委托制作

其次,从《2016检查报告书》的内容来看,检查范围仅限于事件相关工程b区的地下室,将有问题表现为“部分存在”,检查点数、有问题点数、有问题地点不明确,不能明确事件相关工程的具体质量问题的“补充说明”, 只记载了b区的地下室“多处”有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方向性,对“多处”有问题的原因没有说明。 处理结果“补充说明”也表明“提案中的城建吉林公司应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加固处理方案”。 这可能是上述“问题”也不是由施工问题造成的。 因此,上述“2016检查报告书”“补充说明”无法达到明确与事件相关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目的。

其三,根据《检验报告》中“检验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的意见,与中城建吉林公司试图证明的b区地下室的顶梁混凝土强度、顶板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主张相矛盾, 从这份《2016检查报告书》本身的内容来看,证明方案与工程b区地下室满足质量要求的内容有关,与想要证明的目的相反。

四、中航公司提交的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3年9月10日在施工期间形成的b区地下室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检测钢筋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否定了“2016检测报告”“补充说明”要证明的目的。 根据上述四个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中城建吉林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认定事实也没有错误。

四、启示和总结

如星盘露出、混凝土结构裂缝等质量问题,包装方为什么总是证据不足? 承包人一审提出单方委托的《2016检验报告》《补充说明》,一审也申请了质量鉴定,但要求鉴定案件相关工程质量,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该申请的鉴定范围和内容不明确,质量问题方向不明确。 由于缺乏证明工程质量有问题的依据,鉴定条件不完善,中城建吉林公司接受了有关使用方案的工程,一审法院不支持该鉴定申请。 上诉时承包人也未再次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允许),最终最高院认为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如何收集和提交这个证据呢? 本人建议以“公证+检验”方式提供初步证据,并要求法院开始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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