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工作多年后,杨东终于决心在四川省崇州市买三间房,迎接老父母享受晚年生活。 但是事与愿违,前房主签字的十九年租约,打乱了他为父母尽孝的计划,买新房的喜悦也消失了。
一拍房子就住不下去
杨东是四川德阳人,农村出身,先在成都工作,10年前去北京谋生,每月租1000元的简陋租房。 自己的居住条件很危险,很苦,杨东觉得无所谓。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父母上了年纪,怎样让父母平静下来成了杨东最心痛的事情。
老家的房子太旧,不能住,路也很远,照顾父母很不方便。 多年前,杨东迎接父母到成都,租了亲戚家安顿下来。 但毕竟不是长期的计划,杨东希望街上有一所属于自己家族的房子。 北京房价太高,杨东想不起来。 他把目光投向房价稍低的成都。 成都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限制购买,只有在成都纳入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障,才能取得购房资格。 杨东在北京工作,没有成都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购房资格,开始关注司法拍卖室。
司法拍卖室是法院强制实施拍卖的房地产,没有购买限制政策。 一段时间后,杨东看中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拍卖的房子。 崇州市是成都市管辖的县级市,离成都市区不远。 这是146.69平方米的三居室,合计价格为68万元,符合杨东的预算和期望。
2019年7月26日,杨东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平台拍摄了这栋房子,支付了68万元的购房费。 在崇州市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杨东顺利处理了房地产票。 终于街上有了自己的家,杨东很高兴,但是马上就下了麻烦。
据法官说,杨东买的这栋房子在拍卖前租给了原住宅主。 根据租赁协定,原住房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是19年。 协议是2014年签订的,杨东买下这栋房子时,租赁期还剩下14年。
当初,法院在网上拍卖时公开了住宅的租赁情况。 杨东拍完这房子后,法官也明确地告诉他,如果不想继续租房子或者有其他想法,他可以和房客商量。 杨东买这所房子是为了让老父母定居,不想长期租用。 因此,他想和租户协商,看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乎意料的是,他多次积极访问,租户是不在家,还是不隐蔽。 拍完房子三个月后,杨东没有进门。 根据房租协议,该房租被称为罗淑华,于2014年6月8日与原房主周利红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3.6万元,租赁期19年,租金68.4万元。 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原租赁合同,不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按理说,租户罗淑华与原住宅主签订正规租约,缴纳19年租金,可以向新住宅主打气,她为什么不能避免呢? 杨东认为租户罗淑华是不可避免的,她与原住房主签的租约有问题。 第一,正常人单靠普通租户不能一次支付68.4万元的19年租金;第二,长达19年的租赁期也不常识。
根据租赁协定,租户出生于1942年,2014年签约时72岁,19年租赁期满时,她将年满91岁。 罗淑华租房时,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衰老吗?
母亲租了女儿的房间
在租赁合同中,原住宅主周利红借给租户罗淑华,用成都金鹰公司的信纸写成。 杨东怀疑原房主周利红与成都金鹰公司有关。 成都金鹰公司曾经是一家风景秀丽的家具生产企业,几年前倒闭了。 向杨东咨询的结果显示,原房主周利红是该公司负责人的阿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 周利红之所以被法院拍卖,是因为金鹰公司以她的房子为抵押借钱,公司没有还款,法院判决在住宅还债。 成都金鹰公司倒闭了,但是那家旧工厂还在,还有一些老员工,现在已经被别人接管了。 杨东去问,却听到了意外的消息。 罗淑华是周利红的母亲。
老母租了女儿的房子,租了19年,最高支付了68.4万元的租金,杨东越来越觉得她们的租约是假的。 虚假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杨东认为,有必要与罗淑华、周利红谈判。 2019年10月17日晚,杨东和律师,还有很多媒体记者再次来到这个房门外,敲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回复。 正准备一行人离开的时候,突然中年女性拿着手机开始向他们拍照。 这个人是原来的家主周利红。 周利红不太愿意解释租赁合同的真伪。 后来,周利红的母亲罗淑华也出现了。 父子俩为租赁合同的真伪闪烁着语言,不想正面作出反应。 但是周利红不允许她向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 2019年4月,她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周利红展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她的家作为金鹰公司的借款抵押被拍卖,但金鹰公司也向她借了很多钱,法院必须整理这些关系,然后决定是否拍卖她的家。
周利红是2019年4月8日提出的异议申诉。 根据规定,法院应审查她的异议申诉,并在15天内作出答复。 可是,周利红提出申请已经5个多月了,在房子被拍卖之前,通过房子交给了杨东,她说法院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周利红认为法院在处理这件事上对她不公平。 她不认可法院买卖,也不认可杨东的购买。
司法拍卖的争论不明显
那么,法院真的没有回应周利红的异议,就拍卖她的房子了吗? 对此杨东不知道用合法途径买房子做房地产票,他该怎么办? 崇州法院称,他们很重视周利红的异议申请,但她要求金鹰公司借钱给她,以她家无法偿还债务为由停止拍卖。 她提出的这个理由不服法院本来的判决,不是执行环节的问题,手续上有错误。 法院说,周利红不服原判决的话,必须办理起诉手续。 现在因执行异议而起诉,法律上程序错误,无法受理她执行异议的申请。 关于法院为什么没有给她回信,法院说“这是周利红自己的问题”。
法官说,周利红不协助法院不止这次。 在案件的执行中,法官和她联系过好几次,她无视。 由于法律程序错误,执行异议的申请未被受理,周利红本人未与法院取得联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执行程序拍卖了她的房子。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他们的拍卖合法有效,周利红不接受。 周利红说,她没有协助法院的执行,也没有接到法院的通报电话,法院的拍卖还没有得到认可。
花了68万元买的房子不进门,杨东无能为力。 杨东认为法院应该帮助他解决,但法院不同意。
法官说,当初他们在网上公开了这个房子有租赁的事实,杨东买了房子后,他们也告诉杨东这个风险,然后和杨东合作把房子交给了他的名义。 法院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完成,留下的事情要由杨东自己解决。 崇州市人民法院说,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租户不想和杨东协商,也不想盖房子。 杨东认为他们的租赁合同虚假的,可以通过法院另行起诉。 只有认定她们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法院才能强迫她们退却。 经过一番辛苦之后,工作还没有取得进展。 没办法,杨东通过排除干扰的指控,将周利红和她母亲罗淑华诉诸成都市二流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她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试图拉开她们。 目前二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开庭。
杨东担心,如果法院不能认定周利红和罗淑华的租约是虚假的,她们可能会继续占有这所房子,十几年后他可以入住。 到那时,也许自己的父母已经不在了。 他花68万元买这所房子是毫无意义的。
让我们看看网民是怎么说的
普法时间
问题1 :在此事件中,原房主周利红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说你的申诉手续不对,不予受理,但与此原房主无法取得联系,最后以普通流程拍卖房屋。 这种做法有问题吗?
A1:这种做法有问题。 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当然她提出的这个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是另一个问题,即使不成立法院也必须做出处理决定,因为和她无法取得联系所以必须做出处理决定,这个手续还没有结束。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在这个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缺陷。
问题2 :法院拍卖的房子里有租户,租赁期长达19年。 这个租户和房东的关系还很特别,拍卖结束后,法院说,以下的事情没有关系,你认为拍卖得到的人自己调整,自己解决的做法可以吗
答2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要进行强制拍卖,必须事先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或者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社会相关人员,由法院审查。 这个信息应该是真实的信息。 如果法院知道这所房子有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真实,法院应进行比较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法院和执行机关不要求像审判机关那样弄清真相,但必须经过几乎完全的审查。 比如说,这份租赁合同存在于母女之间,长达19年之久,你有没有提出过一次全额支付这笔租金的合理问题呢? 而且,这个租赁人是一位72岁的老太太。 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租赁合同就在这里,进行公示、说明。 就算我履行了责任,我也没有责任。 接下来的事情是你买人。 对买家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无法知道真实的情报,所以对于执行机关,他在情报方面更加不足。 之后,如果他发现这个租赁合同确实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花费很多成本,法院预先大致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省去很多后续的麻烦。 无论程序效率、程序经济还是当事人的责任、司法,这都是执行机构、执行法官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