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_男子花68万买下拍卖房 房里还租住着前房主的母亲

在国外工作多年后,杨东终于决心在四川省崇州市买三间房,迎接老父母享受晚年生活。 但是事与愿违,前房主签字的十九年租约,打乱了他为父母尽孝的计划,买新房的喜悦也消失了。

一拍房子就住不下去

杨东是四川德阳人,农村出身,先在成都工作,10年前去北京谋生,每月租1000元的简陋租房。 自己的居住条件很危险,很苦,杨东觉得无所谓。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父母上了年纪,怎样让父母平静下来成了杨东最心痛的事情。

老家的房子太旧,不能住,路也很远,照顾父母很不方便。 多年前,杨东迎接父母到成都,租了亲戚家安顿下来。 但毕竟不是长期的计划,杨东希望街上有一所属于自己家族的房子。 北京房价太高,杨东想不起来。 他把目光投向房价稍低的成都。 成都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限制购买,只有在成都纳入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障,才能取得购房资格。 杨东在北京工作,没有成都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购房资格,开始关注司法拍卖室。

司法拍卖室是法院强制实施拍卖的房地产,没有购买限制政策。 一段时间后,杨东看中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拍卖的房子。 崇州市是成都市管辖的县级市,离成都市区不远。 这是146.69平方米的三居室,合计价格为68万元,符合杨东的预算和期望。

2019年7月26日,杨东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平台拍摄了这栋房子,支付了68万元的购房费。 在崇州市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杨东顺利处理了房地产票。 终于街上有了自己的家,杨东很高兴,但是马上就下了麻烦。

据法官说,杨东买的这栋房子在拍卖前租给了原住宅主。 根据租赁协定,原住房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是19年。 协议是2014年签订的,杨东买下这栋房子时,租赁期还剩下14年。

当初,法院在网上拍卖时公开了住宅的租赁情况。 杨东拍完这房子后,法官也明确地告诉他,如果不想继续租房子或者有其他想法,他可以和房客商量。 杨东买这所房子是为了让老父母定居,不想长期租用。 因此,他想和租户协商,看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乎意料的是,他多次积极访问,租户是不在家,还是不隐蔽。 拍完房子三个月后,杨东没有进门。 根据房租协议,该房租被称为罗淑华,于2014年6月8日与原房主周利红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3.6万元,租赁期19年,租金68.4万元。 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原租赁合同,不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按理说,租户罗淑华与原住宅主签订正规租约,缴纳19年租金,可以向新住宅主打气,她为什么不能避免呢? 杨东认为租户罗淑华是不可避免的,她与原住房主签的租约有问题。 第一,正常人单靠普通租户不能一次支付68.4万元的19年租金;第二,长达19年的租赁期也不常识。

根据租赁协定,租户出生于1942年,2014年签约时72岁,19年租赁期满时,她将年满91岁。 罗淑华租房时,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衰老吗?

母亲租了女儿的房间

在租赁合同中,原住宅主周利红借给租户罗淑华,用成都金鹰公司的信纸写成。 杨东怀疑原房主周利红与成都金鹰公司有关。 成都金鹰公司曾经是一家风景秀丽的家具生产企业,几年前倒闭了。 向杨东咨询的结果显示,原房主周利红是该公司负责人的阿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 周利红之所以被法院拍卖,是因为金鹰公司以她的房子为抵押借钱,公司没有还款,法院判决在住宅还债。 成都金鹰公司倒闭了,但是那家旧工厂还在,还有一些老员工,现在已经被别人接管了。 杨东去问,却听到了意外的消息。 罗淑华是周利红的母亲。

老母租了女儿的房子,租了19年,最高支付了68.4万元的租金,杨东越来越觉得她们的租约是假的。 虚假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杨东认为,有必要与罗淑华、周利红谈判。 2019年10月17日晚,杨东和律师,还有很多媒体记者再次来到这个房门外,敲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回复。 正准备一行人离开的时候,突然中年女性拿着手机开始向他们拍照。 这个人是原来的家主周利红。 周利红不太愿意解释租赁合同的真伪。 后来,周利红的母亲罗淑华也出现了。 父子俩为租赁合同的真伪闪烁着语言,不想正面作出反应。 但是周利红不允许她向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 2019年4月,她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周利红展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她的家作为金鹰公司的借款抵押被拍卖,但金鹰公司也向她借了很多钱,法院必须整理这些关系,然后决定是否拍卖她的家。

周利红是2019年4月8日提出的异议申诉。 根据规定,法院应审查她的异议申诉,并在15天内作出答复。 可是,周利红提出申请已经5个多月了,在房子被拍卖之前,通过房子交给了杨东,她说法院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周利红认为法院在处理这件事上对她不公平。 她不认可法院买卖,也不认可杨东的购买。

司法拍卖的争论不明显

那么,法院真的没有回应周利红的异议,就拍卖她的房子了吗? 对此杨东不知道用合法途径买房子做房地产票,他该怎么办? 崇州法院称,他们很重视周利红的异议申请,但她要求金鹰公司借钱给她,以她家无法偿还债务为由停止拍卖。 她提出的这个理由不服法院本来的判决,不是执行环节的问题,手续上有错误。 法院说,周利红不服原判决的话,必须办理起诉手续。 现在因执行异议而起诉,法律上程序错误,无法受理她执行异议的申请。 关于法院为什么没有给她回信,法院说“这是周利红自己的问题”。

法官说,周利红不协助法院不止这次。 在案件的执行中,法官和她联系过好几次,她无视。 由于法律程序错误,执行异议的申请未被受理,周利红本人未与法院取得联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执行程序拍卖了她的房子。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他们的拍卖合法有效,周利红不接受。 周利红说,她没有协助法院的执行,也没有接到法院的通报电话,法院的拍卖还没有得到认可。

花了68万元买的房子不进门,杨东无能为力。 杨东认为法院应该帮助他解决,但法院不同意。

法官说,当初他们在网上公开了这个房子有租赁的事实,杨东买了房子后,他们也告诉杨东这个风险,然后和杨东合作把房子交给了他的名义。 法院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完成,留下的事情要由杨东自己解决。 崇州市人民法院说,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租户不想和杨东协商,也不想盖房子。 杨东认为他们的租赁合同虚假的,可以通过法院另行起诉。 只有认定她们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法院才能强迫她们退却。 经过一番辛苦之后,工作还没有取得进展。 没办法,杨东通过排除干扰的指控,将周利红和她母亲罗淑华诉诸成都市二流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她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试图拉开她们。 目前二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开庭。

杨东担心,如果法院不能认定周利红和罗淑华的租约是虚假的,她们可能会继续占有这所房子,十几年后他可以入住。 到那时,也许自己的父母已经不在了。 他花68万元买这所房子是毫无意义的。

让我们看看网民是怎么说的

普法时间

问题1 :在此事件中,原房主周利红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说你的申诉手续不对,不予受理,但与此原房主无法取得联系,最后以普通流程拍卖房屋。 这种做法有问题吗?

A1:这种做法有问题。 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当然她提出的这个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是另一个问题,即使不成立法院也必须做出处理决定,因为和她无法取得联系所以必须做出处理决定,这个手续还没有结束。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在这个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缺陷。

问题2 :法院拍卖的房子里有租户,租赁期长达19年。 这个租户和房东的关系还很特别,拍卖结束后,法院说,以下的事情没有关系,你认为拍卖得到的人自己调整,自己解决的做法可以吗

答2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要进行强制拍卖,必须事先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或者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社会相关人员,由法院审查。 这个信息应该是真实的信息。 如果法院知道这所房子有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真实,法院应进行比较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法院和执行机关不要求像审判机关那样弄清真相,但必须经过几乎完全的审查。 比如说,这份租赁合同存在于母女之间,长达19年之久,你有没有提出过一次全额支付这笔租金的合理问题呢? 而且,这个租赁人是一位72岁的老太太。 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租赁合同就在这里,进行公示、说明。 就算我履行了责任,我也没有责任。 接下来的事情是你买人。 对买家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无法知道真实的情报,所以对于执行机关,他在情报方面更加不足。 之后,如果他发现这个租赁合同确实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花费很多成本,法院预先大致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省去很多后续的麻烦。 无论程序效率、程序经济还是当事人的责任、司法,这都是执行机构、执行法官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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