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据证监会网站报道,山东监督局对桑培州的信息披露违法和限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显然桑培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桑培州是上市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股份的5%以上股东。 桑培州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销售“瑞丰高材”的4、137、29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销售“瑞丰高材”的11、417、200股,瑞丰高材 桑培州在2019年1月21日销售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销售比例达瑞丰高材发行股票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销售“瑞丰高材”,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收额为7、791、1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瑞丰高材公告、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能够认定。
桑培州的超比例减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收“瑞丰高材”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86条第2款“投资者持有或协商,在其他安排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与他人一起持有达到5%后,该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前项 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在其转让期限有限的,不得在限定的期限内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二百四条所述的行为 桑培州违法销售“瑞丰高材”三天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减轻了依法处罚。
根据桑培州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督局决定:
命令桑培州纠正、警告桑培州的桑培州超比例减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桑培州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收行为处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11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严重遗漏的,责令纠正、警告,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责令纠正,发出警告,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指示从事前两项违法行为的,按前两项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令纠正、警告,处以买卖证券等价以下罚款。 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当事人:桑培州,男,1957年7月出生,地址:山东省沂源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桑培州信息披露的违法及期限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了。
显然桑培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桑培州是上市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股份的5%以上股东。 桑培州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销售“瑞丰高材”的4、137、29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销售“瑞丰高材”的11、417、200股,瑞丰高材 桑培州在2019年1月21日销售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销售比例达瑞丰高材发行股票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销售“瑞丰高材”,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收额为7、791、1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瑞丰高材公告、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能够认定。
桑培州的超比例减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收“瑞丰高材”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86条第2款“投资者持有或协商,在其他安排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与他人一起持有达到5%后,该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前项 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在其转让期限有限的,不得在限定的期限内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二百四条所述的行为 桑培州违法销售“瑞丰高材”三天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减轻了依法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命令桑培州纠正、警告桑培州的桑培州超比例减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桑培州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收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转送中国证监管委员会(财政汇款专家),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0110110018980000162,由该银行直接存入国库,并将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由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检察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督局
2019年9月9日(责任编辑:王朝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