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
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我市机关改革的实际情况,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信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科技局
信阳市工业信息化局
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信阳市公安局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司法局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信阳市生态环境署
信阳市住宅城乡建设局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信阳市城市综合执行局)
信阳市交通运输署
信阳市水利局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信阳市商务局
信阳市文化广电与旅游局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阳市退伍军人事务局
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信阳市审计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阳市统计局
信阳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信阳市医疗保障局
信阳市林业茶产业局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阳市密码管理局、信阳市国家秘密局、信阳市公文局、信阳市新闻出版局、信阳市事业单位注册管理局行使《三定》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管辖的各分局履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信阳市公安局管辖的各个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风景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在南湾湖风景区和鸡公山风景区行使景区管理机构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和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公告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责任,切实执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侵犯越权行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认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职工执法应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书,证明执法。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