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_明确啦!年度补税金额不超400元可免个税汇算清缴

文/羊城派记者严丽梅

12月1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从四个方面阐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政策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明确了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暂定两年内对年度纳税额低的纳税人免除清算义务》纳税标准,年度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迎来首次纳税。

为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表了这一公告,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的结算作了澄清。

该公告具体阐明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哪个居民个人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的结算。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报销扣除的,或者年度报销扣除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扣除。

但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收入的,除扣除义务人员未依法扣缴税款的。

二是残疾人、老人和家属得到综合收入进行结算时,结算的结算对象与代扣对象的规定不一致时,将按代扣对象的规定计算的扣除税额与按结算对象的规定计算的扣除税额进行比较,明确以多高的值确定扣除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写特别扣除信息有明显错误,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不纠正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纳税人接受特别扣除。 另外,居民个人按规定修改相关信息和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以继续享受特别扣除,上个月未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扣除。

四、明确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综合收入年度。 其他事项仅适用于2019年度以后的综合收入年度。

资料来源

标题图|中新网资料图

责任篇|樊美玲

审查签字|樊美玲

实习生|陈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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