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幅度
2018年12月31日之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受伤工人(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受伤退休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的调整),雇主难以为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受伤工人安排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根据《工伤死亡职工供养范围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并领取月抚恤金供养亲属的职工应当供养亲属。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月生活费的一级至四级受伤职工(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受伤退休人员)。
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合法做出并生效的工伤职工;以及被视为死亡的已故工人的受扶养亲属,应根据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201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月从国家机关和参加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职工,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260元,二级每人每月240元,三级每人每月220元,四级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流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已故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用: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用的一级残疾工人);大多数护理依赖者(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员工)将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收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残疾员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五至六名工伤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伤残津贴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增长,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负增长,伤残津贴将不会减少。
资金渠道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调整待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