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保险属于医保_医疗保险最详细政策《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发布

标题:医疗保险最详细政策《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发布

城乡医疗保险属于医保

信息图片:健康(张琳琳地图学)

从2020年1月1日起,鞍山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制度。许多公民关心如何参加保险、支付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3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台,详细阐述了参保居民关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细则》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保险范围包括四类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是: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生和园内幼儿园儿童参加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本市高等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全日制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个人支付标准发布

城乡居民健康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10元,中小学生、大中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70元。居民的参保年龄按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政府将向低收入目标、穷人和有档案卡的穷人提供全面的财政支持。

仔细看看如何支付保险费

原则上,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村庄办理缴费登记等事宜。《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和农村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事宜。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居民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金融机构办理保险支付登记。原则上,中小学生、大中学生应负责保险支付等事项的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应统一向税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收取当期应缴保费。在学校不具备组织招生条件的地区,中小学生可以与其家庭成员一起参加招生。贫困对象按资质权限,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扶贫部门统一办理保险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费结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度支付制度,每个保险年度开始前三个月为集中支付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间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保险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中学生可按入学年限参保,并按入学时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入学年限保险费。保险年度从当年入学之日开始,当年毕业的权利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报销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门诊慢性病治疗和门诊统筹治疗。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轻、重症分离和诊疗分类,引导合理医疗秩序的形成。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级:专设三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以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费用比例在政策范围内分段设定。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低于免赔额标准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高于免赔额标准和低于基金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最低支付标准逐步降低。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三级医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及以后的可扣除标准分别为900元、800元和700元。超过免赔额标准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过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及以后的免赔额分别为700元、600元和500元。免赔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及后续免赔额分别为400元、300元和200元。免赔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一级医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及以后的免赔额分别为200元、150元和100元。免赔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亲自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即在享受保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参保人员将在自付保单范围内享受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大病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不支付。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核算和专户管理。当前资金余额结转到下一年。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最低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0元,最低支付标准为11000元。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赔偿。具体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标准在0-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付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大病保险没有支付限额。

全媒体记者刘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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