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投资_聚丰投资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因重庆4起违规事件暂停新客户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监督办法的决定》显示,经调查,重庆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陕西聚丰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投资关爱”)重庆分公司犯有以下违法行为:

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个人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人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像他人一样开放服务,公司的合规管理机制不完善;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客户营销和服务记录不完整。

聚丰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证券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以下行政监督办法:

责令巨丰暂停对新客户的投资6个月(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巨峰投管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法规,加强风险防范,切实做到合规守法经营。巨丰投资公司应继续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每月向重庆市证监局提交整改进展情况,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重庆市证监局将检查并接受整改。

中国证监会命令巨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暂停新客户,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今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暂停对新客户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并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2019年6月),名单上共有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陕西聚丰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都在其中。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涵盖业务推广、协议签署、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推广和客户的招揽,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真实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对投资回报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施记账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法和依据等信息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记录和保留。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法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置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陕西聚丰投资信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决定责令新客户暂停监管措施

陕西聚丰投资信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经现场检查确认事实、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公司信息记录等证据证明。

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以下行政监督办法:

命令暂停贵公司的新客户6个月(从收到该监管决定后的第二天开始)。

在新客户暂停期间,贵公司应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法规,加强风险防范,有效依法经营。贵公司应继续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每月向我局提交整改进度,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检查并接受整改。

你公司对本监管措施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重庆证监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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