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19] 10号),客户吴史超在蔡达证券有限公司铜陵怡安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营销经理期间,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安徽省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吴史超发出警告函。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法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置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吴史超发出警告信措施的决定
吴史超:
经调查,您在财达证券有限公司铜陵易安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营销经理期间,为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你们发出警告函。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安徽证监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