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广州万隆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证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据调查,万隆证券有以下违规行为:1 .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2.通过公共媒体提供特定证券的投资建议;3.与客户签订投资咨询协议时,没有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水平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万隆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推广和客户的招揽,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真实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对投资回报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公共媒体提出买入、卖出或持有特定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法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置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地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详情如下:
关于广州万隆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责令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万隆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经过调查,贵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1 .误导性营销宣传;2.通过公共媒体提供特定证券的投资建议;3.与客户签订投资咨询协议时,没有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水平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改正。
贵公司应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