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8月27日电(沈德斌)记者今天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类型。要求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额,即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全寿险、保险期不少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不少于10年的养老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不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在业务准入方面,《办法》建议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经法律机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定的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注册保险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通过一家商业银行注册。
《办法》提到,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近两年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资本充足率风险控制能力、经营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各分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持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保持合作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不利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商业银行暂停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全额支付、退保、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法人办理流程,开展网上保险业务和电话营销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并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业务外,商业银行各分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针对银行保险领域“换存单”行为由来已久的投诉,《办法》指出,各类宣传材料应全面准确地按照保险条款描述保险产品,并在醒目位置提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不得变相夸大或者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的收益或者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作虚假陈述、欺骗或者不正当竞争陈述。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风格、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明显不同。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或商业银行形象标志的中英文词语,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联合发起”等词语。
《办法》还提到,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的管理规则,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保险产品收入仅与储蓄存款、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相比较,保险负债或保险产品收入被夸大。承诺收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的收益以保证收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被保险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构推荐保险产品,向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保险产品。对于保单和支付时间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需要长时间解释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销售区域,通过控制销售区域和销售人员,向合适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保险产品。
《办法》指出,保险产品将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通过误导性宣传和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保险人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和要求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