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监管什么业务_中国保监会将密切关注联合贷款的潜在风险,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必须由银行控制。

最近,从数据收集到贷后收集,网上贷款行业迎来了全面的革新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联合贷款引起了很多关注。

联合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特许贷款机构根据协议安排联合发放的贷款。近年来,针对各种网络场景的网络银团贷款逐步推出,创造了许多新的模式。然而,这种联合贷款的不完善之处在于,贷款机构在风力控制技术方面实力不强,缺乏金融场景,但它们向附属银行提供“自下而上”的协议。一些中小型银行风力控制能力不强,完全依赖贷款机构。

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兼办公室主任肖袁琪在最近召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报会上表示,一方面,中国银行业对联合贷款的监管持开放态度,允许创新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我们也密切关注贷款援助业务的潜在风险。“无论一家银行做什么样的业务,它都必须将风力控制和合规等核心业务掌握在自己手中。”小袁琪说。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区分良性金融创新和‘伪创新’,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金融机构应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各项措施的精神和总体要求,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特别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关注银行的核心业务

「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银行的运作和风险。一些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包括金融和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双方取其所需,在合作中进行一些创新。监管当局思想开放,但银行必须接管其核心业务。”小袁琪几天前说过。

日前,央行上海分行发布《关于合作打击“常规贷款”和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惩治“常规贷款”,规范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严格控制信贷资金流动,防止非法个人和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高利率再融资,明确防止信贷资金流向贷款援助平台。今年10月,北京银保监督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经营和网络保险业务的通知》也指出,辖区内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独立风险控制原则:开发与业务相匹配的风险控制模式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直接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进行信贷决策,也不得因担保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的引入而放松风险控制。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银行有资本和风力控制的优势,一些互联网平台有能力消费场景和数据。两者之间的合作得到监督的支持。然而,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虚假合资企业和虚假自下而上”,市场秩序将受到干扰。根据防范风险的原则,监管部门也将对风险保持警惕。

联合贷款将来会怎么样?

只有通过适当的干预和管理,联合贷款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黄浩(Huang Hao)表示,首先要做的是澄清信贷池中银行独立风险控制的内涵和外延,并明确商业银行在联合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和底线。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贷款、贷款金额、是否提款等。应由银行自己制定,银行不得以第三方贷款援助机构为掩护作为风险控制的依据。

第二,完善和限制网络信用协会。应该积极鼓励真正的合资企业,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假合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与商业现场和技术公司合作,建立自己的数字风控制系统,提高风控制能力。

此外,“鼓励行业对风电控制技术合作、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新课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逐步建立规则和标准。信用集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数据隐私问题可以通过新技术解决。”黄浩说道。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市场的联合贷款模式和业务的多样性,仍然存在许多好的和坏的行业以及某些规定空。因此,建议对合作组织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根据其业务形式进行渗透监管,根据其业务能力进行分类分级监管,规范其展示范围和扩张规模。

此外,为了对联合贷款机构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尹振涛表示,由于互联网业务的跨区域性质,在保持现有监管框架的情况下,国家监管机构将发布统一的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负责实施和日常监管,以避免监管套利。

“对联合贷款进行监管,而不是规模监管。为了控制风险,核心是监督两点:联合贷款双方必须独立控制风险,自行承担风险,以避免风险控制区空;严禁平台以任何形式覆盖底部,也不允许无担保资格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尹振涛说。

“我们需要建立负面清单,参照互联网贷款的实际操作和效果,实施‘精确拆弹’,把握强度和节奏,避免给市场带来太大冲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内外数据资源,拔掉“信息烟囱”,开辟信息孤岛,为网络贷款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董希淼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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