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官方网站发布“宾辉检查处罚[2019]8号”,显示华彬冯春(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在外管局资本账户信息系统中提交2014-2016年海外直接投资(ODI)股权数据。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华彬冯春(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改正、警告和罚款。
眼神交流显示,华彬冯春(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是华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回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是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集团旗下公司总裁
据华斌集团官方网站介绍,华斌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国际化、多元化的跨国企业,在亚洲、欧洲、北美等地拥有100多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资产超过1000亿元,年增长率超过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最初的惩罚:
集团旗下公司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