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利责任清单(2019年)
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经市建委批准实行建筑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审批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
燃气经营许可证、能源、输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跨境及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除外)及燃气设施变更审批
燃气业务关闭,关闭审批
非居民国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批准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审批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审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屋拆迁资格和拆迁许可证
建设工程招标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筑企业资质违法违规处罚
发展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
施工许可证违法违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违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工程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筑节能违规处罚
供热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且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处罚
供热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处罚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供热运行中违反特许经营制度的处罚
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设置固定测温点或不按规定测温的处罚
对供热单位未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或者未按规定转让供热经营权的处罚
供热单位以用户欠费为由拒绝收费或者将收费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在一起的处罚
对用户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不履行供热单位更新、改造、维修和维护供热设施义务的处罚
对供热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和举报信息的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供热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
对施工单位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进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处罚
对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进入热源单位或者供热管网供热单位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进行处罚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擅自停止供热行为的处罚
对热源机组或采用分散锅炉间歇供热且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供热机组行为的处罚
供热期间供热设施故障、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的处罚
对于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行为处罚的
对两个采暖期内未通过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调整、移动或拆除供热阀门、铅封、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用户进行处罚
对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处罚
对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对危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如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使用供热管道和支架铺设管道和悬挂物,排放腐蚀性液体和爆破作业等。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或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拒绝向城市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符合燃气使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停止供气、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调整供气量、未经批准暂停营业或者停业的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燃气经营的处罚
在无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气体的处罚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将受到处罚。
对非自有气瓶擅自销售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未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修理和维护的处罚
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门的处罚
使用燃气管道作为负载支撑或接地引线的处罚
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和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在没有安全条件的地方使用和储存气体的处罚
改变燃气用途或转移燃气的处罚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或未提供合格燃气器具安装维护人员的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器具安装和维护的处罚
对爆破、取土和其他作业或使用明火的处罚
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对不配合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规划、从事管道铺设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拆除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损坏、遮盖、涂改、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与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规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承担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资质和认证程序,承担压力容器和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因质量监督部门许可证未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
未经公共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处罚
对于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停业等情形,未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实施处罚的行为
违反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不合格或延长使用气瓶。严禁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罐车直接给钢瓶充气或相互充民用液化石油气
对违反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实施《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登记卡》制度的用户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应当经公众批准,配合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批准处罚
对违反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及时回收残液,并按气瓶公称重量灌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的有关规定,重新平衡、检漏,禁止气瓶过满或者泄漏运出储存充装站的行为处罚
违反非居民家用液化石油气用户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允许使用该气体规定的处罚。
民用液化石油气企业相关人员无证处罚
对擅自拆卸和修理瓶阀、更改检验标记或瓶体油漆颜色的处罚
明火加热钢瓶和明火检漏的处罚
砸钢瓶、颠倒钢瓶或水平放置钢瓶的处罚
剩余液体自行排放的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售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的处罚
燃气器具安装和维护造成燃气事故的处罚
未经供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表和预表设施的处罚
限制用户购买企业生产或指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对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内安装或维护燃气器具的企业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的处罚
无《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处罚
以个人名义安装和维护燃气器具的处罚
未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违反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注册其负责管理的气瓶并建立档案的处罚
办理住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手续(市政府授权市建委直接监管重点项目)
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归档
建筑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回顾与识别
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鉴定初探
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运输证
燃气工程竣工记录
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验收与验证
施工图审查备案
建筑边坡工程方案设计综述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预审
招标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乙级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材料验证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住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房地产机构备案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维修资金的提供和使用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城市重点保护建筑设置广告或使用功能变更审核
市政重点保护建筑的维护
城市危房管理
指导和监督物业招标
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人员上岗培训
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业务
直光公房收藏业务
直管公房减租、免租、补偿、停业
购买直广公房产权业务
直光公房改造业务
城市住宅白蚁防治与管理
维修基金征收
维修资金转移
抚养费返还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市级核查
房屋租赁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金额的确定
商品房销售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6.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15.大连市财政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14.大连市财政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13.大连市司法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12.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11.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权清单(2019年)
10.大连市公安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9.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版)
6 、( 2019)
4.大连老战士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2.大连市医疗保险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
1.大连市教育局权利义务清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