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律:以更换政府领导为由违反合同应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包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魏勇表示,司法解释的重点是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对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认真履行与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政府变更、领导变更等原因违反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政府承诺和合同协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律原因需要变更时,企业和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得到赔偿,以促进责任政府和廉政建设的实施。”

司法解释很清楚。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协议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列出了除上述两种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类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采矿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黄魏勇表示,试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政府在国有自然资源领域的不作为、不监督和权力寻租造成的混乱,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试行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出售等协议,将有效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以房为生”的合法权益。通过试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协议,有助于保证社会资本各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或者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依法履行,并规定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获得赔偿。

此外,还应当明确,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的,应当全额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黄魏勇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约定的处罚条款或者定金条款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从《北京青年报》了解到,基于行政协议诉讼中“民事诉讼官”的地位,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和合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孟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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