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赵晓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草案)》。
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出租或承包医疗部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收入,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草案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投资者分配收入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