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由贸易试验区“许可证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试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许可证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促进经营环境改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覆盖所有试点项目的“许可证分离”改革的决定和部署,落实深化“放松管制”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准入服务,完善简单透明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高。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准入审批和进出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坚持公平和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和优化市场准入流程,减轻银行和保险机构负担,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3)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制度,并按要求公开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目录和格式要求等相关信息。
(四)坚持管与管的结合。优化审批服务与加强赛中和赛后监管相结合,相互促进,监管并重,调动更多行政资源加强赛中和赛后监管,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
(5)坚持稳步前进。立足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实际,有序推进,完善实践工作机制,探索更多改革措施,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试点情况,及时推广改革经验。
二.总体目标
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实行“许可证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2019年12月1日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贸试验区将对所有涉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的营业执照实行全覆盖列表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调动更多行政资源加强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试点工作的安全性,确保试点启动后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服务模式开展工作。
三、优化审批服务
根据《通知》精神,对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26件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事项和2件由中国保监会在地方指导下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事项(《许可证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目录(2019年版)第379至406项),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延长有效期等改革措施。 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a)授权批准权
1.对于“384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资格审批”,由中国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和行长的资格审批将由中国保监会委托给拟任职机构所在的中国保监会。
2.对于“387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由中国保监会转到当地中国保监会。
(2)精简审批材料
1.“379家中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审批”和“385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对于在“382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399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和“401家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分支机构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38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外资股权投资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投资方股东(主要)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3.对于“383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事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修订),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4.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问题,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程序和高级管理人员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
5.关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80资格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职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资信报告;对于“386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事项,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候选人个人信用报告。
6.关于“389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以外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以及“39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394家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396家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398家自保公司、 互助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40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和“402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等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候选人的综合身份证明。
7.对于“39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提供筹建负责人的筹建资格申请、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8.“39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变更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经营场所申请材料中提供新经营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报告,也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中提供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报告。
9.对于“403种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依法强制保险的保险、新制定的人寿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中国汽车保险协会示范条款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其他材料。
10.对于“404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审批申请表”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3)减少批准程序
1.申请人因“388保险公司重大事项核准”、“393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核准”、“395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核准”、“397自保机构和互助保险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核准”等预核准事项申请修改章程的,应当采用报告制度代替核准。
2.关于《389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已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再次申请相同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四)缩短审批时限
“405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的审批时限从30天缩短至20天。
(5)延长有效期
对于“406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将从6年延长至10年。
四、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
(一)在现场检查中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开”的监管要求。结合检验机构的类型和内容,在强调风险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运用双重随机化的概念和方法,确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检验项目,确保现场检验项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完善制度化监管制度,发布《银行机构现场检查“双随机化、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研究修订《现场检查程序》,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和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加强场外风险监控。依托国家“互联网加监管”系统、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EAST系统等监管数据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密切关注风险,加强对银行和保险机构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风险的跟踪预警,注重风险监控的渗透,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准确性和智能化。
(3)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机构报送、外部审计沟通、投诉举报、媒体监控、行政司法信息共享等渠道,及时收集和控制辖区内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定期梳理机构设置和高级管理岗位。加强对监管评级低、近期行业重大不良事件的监管。改变主要监管指标数据的机构将通过风险预警和监管会谈加强监管。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4)提高信用监管效率。我们将对违反信托行为实施联合纪律处分,与相关部门签署对违反信托行为被执行人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加强执法力度,并将未按规定实施处罚和执行等违反信托行为及时纳入联合纪律处分范围。同时,上述相关数据明确作为机构设立和高级管理层审批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管,根据违法情况和失信程度,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售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对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针对关键领域的风险,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治理监督监管建设,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评价,完善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完善银行保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跟踪考核,加大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力度。
(6)夯实市场主体责任。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确保相关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参与报告的机构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性和适用性。签署合规承诺书,如有隐瞒或漏报等违规或不检点行为,报告机构将按照监管规定采取监管执法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制度,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V.工作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许可证分离”改革的意义,以涵盖所有试点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优先优化审批服务,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鼓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银保监管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当地监管实际,率先尝试地方“许可证分离”改革,研究提出优化审批服务、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的更多措施。
(2)加强统筹协调。依托国家综合网上政府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加监管”系统、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推进相关企业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强上下层联动,形成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实施的合力。取消营业执照、信用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对申请人相关资格的审查。
(三)注重宣传和引导。通过及时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许可指导方针、组织关于获得改革事项的政策指导或特别培训等。一、“许可证分离”改革将全面覆盖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组织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和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涵盖所有试点工作的“许可分离”改革的实施要求和工作流程,按照新的审批服务模式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5)加强事后评估。在试点过程中,认真听取行政许可同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和措施,进一步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和报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高质量完成。
本实施方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