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这个人与各大酒店混在一起,终于报警了!这是怎么回事?

最初的标题是:新县是一个在大酒店走来走去,最后报警的人。这是怎么回事?

2019年12月7日上午8点,新县一家酒店负责人向警方报告,酒店前台的现金被盗。东陆派出所的警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通过检查酒店视频监控和走访调查,初步确定嫌疑人是郑慕书。12月9日清晨,嫌犯在酒店等待再次犯罪的机会时被警方抓获。

经询问,12月7日凌晨3点左右,在新县的一家酒店,当服务员睡着的时候,嫌疑人郑慕书从前台偷了3000多元现金。11月30日清晨,现金40元和5盒香烟从另一家酒店被盗。嫌疑人郑慕书承认了他盗窃酒店财产的非法行为。

11月30日一家酒店的监控截图

12月7日清晨监控一家酒店的截图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慕书因涉嫌盗窃被新县公安机关拘留。

(犯罪嫌疑人郑慕书依法被刑事拘留)

普法时刻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的最新标准

盗窃(《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较大”(特殊情况下(1-8)为1000元)。两年内盗窃三次、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应当立案侦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6万元的,属于“重大”(特殊情况下为3万元(3-9))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四十万元的“特大”(特殊情况下为二十万元(3-9)),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6万元”财产为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目标,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起诉;

盗窃藏品中的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和二级以上文物的,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极其巨大”。同等级的三件文物可以视为高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盗窃,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特例: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一年内受到盗窃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或者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保障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和残疾人财产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盗窃或使用致命武器盗窃。

这家旅馆是一个人流量很大的地方。

不管是老板还是客人

所有人都必须有足够的防盗意识。

尤其是在半夜

酒店值班人员必须精力充沛。

资料来源:鲁西麻辣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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