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业公司因非法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被罚款30万元

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江西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9号”,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退回借款人账户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据目测,南昌农业公司的最大股东是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泰豪集团是在江西省与清华大学“省校合作”的推动下,在南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的高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泰豪科技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秉承清华“自强不息、道德高尚”的座右铭,坚持“进取、开拓、超越”的道路。公司以“技术+品牌”的发展模式致力于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连续几年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中国民营制造企业500强,形成了以智能动力、军事装备、创新科技、智慧城市和风险投资业务为主导的发展格局。在南昌、北京、上海、深圳、济南、衡阳等地拥有40多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10多个高科技工业园区,产品和解决方案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场外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是最初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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