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办了“青少年足球训练相关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

足球被称为“世界第一运动”,非常受欢迎。随着我国足球市场化和商业化的不断发展,青少年足球训练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青少年足球训练相关纠纷,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裁判方法,解决实践中青少年足球训练相关司法困惑。近日,朝阳法院邀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田思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体育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小西;苏彭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单郭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淑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课题组组长赵彤;沈瑞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王菲、中国足协法律事务部部长刘万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马蒙、中国足协注册管理部高级主任赵超、北京足协副秘书长、北京律师协会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保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硕应邀参加讨论。

研讨会由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宾洋主持。

学院党委委员孙景坤首先致辞,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朝阳法院党员孙景坤

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旨在实现我院“四批”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案例资源优势,邀请专家“外援”提供智力支持,总结审判规则,提炼审判经验,处理一批对我院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撰写一批具有示范和社会价值引领作用的裁判文件。 引进一批在法律和实践领域影响较大的学术成果,培养一批在全市乃至全国法院体系中知名度较高的优秀法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处理高质量的案件和建立一个朝鲜-法国智囊团将是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起点。通过不断提高本院审判工作水平,朝阳法院从“大庭院”跃升到“坚固庭院”。同时,为体育和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体育领域立法和司法的不断进步、体育仲裁机构走向职业化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后来,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娇介绍了我院审理的青年足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娇

出席会议的专家和学者重点讨论了仲裁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的适用范围、仲裁的最终规则是否适用于体育仲裁组织做出的裁决、确定青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训练合同的性质、运动员是否有权与其他足球俱乐部自由签订合同、负责训练的足球俱乐部是否有权向运动员索赔训练损失以及运动员与俱乐部在训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的性质。俱乐部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从如何识别年轻足球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实际损失等多个角度,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的充分而热烈的讨论,并表达了各自精彩的观点。

大多数专家认为体育仲裁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青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训练合同的性质,有些专家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教育训练合同,有些专家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匿名合同或结合合同具体内容的混合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大多数专家认为,违约赔偿金和俱乐部损失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过失、俱乐部在青年足球训练中的投资和风险、球员的未来发展等因素,以平衡球员的行动自由和俱乐部在青年足球训练中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这次研讨会也受到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新闻》、《北京晚报》等媒体到场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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