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
(四)发现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