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是谁以及如何要求事故赔偿的?

出租车是市民出行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乘出租车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乘客造成人身伤害,需要赔偿。那么,谁能为交通事故索赔呢?

网友咨询:当出租车司机时,司机因事故轻微脑震荡。他能向司机索赔吗?

天津招远律师事务所白军律师回答: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首先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相同责任,承运人与事故的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犯乘客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双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2.如果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同时存在。出租汽车乘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除非死亡或伤害是由旅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死亡或伤害是由旅客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对旅客的死亡或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4项,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住宿费、营养费用、伤残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康复护理和连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死亡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和直接财产损失(行李损失)。

白军律师探析:

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所有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租或者出借机动车时,只要他履行了严格的检查义务,并出租给具有驾驶证和一定驾驶功能的人,他的主观过错就不存在,他不承担赔偿主体的责任。租车人在实际控制和运营汽车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机动车安全运行存在缺陷时,如机动车因疏忽未能履行租赁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因疏忽未能从机动车所有人处了解与机动车安全运行相关的缺陷,双方均有过错行为。作为出租机动车的所有人,承租人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在出租机动车时故意不告知或者不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作为单独的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卖方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且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另一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车辆进行运输,如果另一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被盗机动车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对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但连环购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违反反行政法规的,应当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行人和驾驶员都有过错,即都负有责任,则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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