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综述
金昌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金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金昌市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工伤补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已经整理出来,以补偿清单+补偿标准计算示范+补偿计算+补偿申请指南+补偿案例的协调流程向职工展示。它易于理解,一目了然,为一般工伤职工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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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金昌工伤赔偿清单:
报酬项目
薪酬标准
薪酬组织
医药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食品补贴
它是由人民政府规定的总体规划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一天工伤计算器检查多少钱】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用
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医疗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差旅费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费用
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治疗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工资和福利将保持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费
生活护理费用分为残疾前评估和残疾后评估。伤残评定(住院)前,用人单位应在医院出具证明后负责护理。如果没有护理,应支付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残疾评估后,赔偿金将按三个不同的级别支付,即完全无法照顾自己、大部分无法照顾自己或部分无法照顾自己。该标准将分别为上一年度总体规划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并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设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残疾津贴
一级残疾是27个月的工资;
二级残疾是我25个月的工资;
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工资;
四个残疾为我21个月的工资;
五个残疾人领取我18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的伤残为我的工资;
七级伤残者领取13个月的工资;
八级伤残者领取11个月的工资;
9级残疾是我9个月的工资;
十级残疾是我7个月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残疾津贴
一级残疾占我工资的90%。
二级残疾占我工资的85%。
三级残疾占我工资的80%。
四级残疾占我工资的75%。
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如果难以安排工作,应按月支付残疾津贴。五级残疾占我工资的70%,六级残疾占我工资的60%。
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可任意处理的
残疾医疗补助
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甘肃省标准
五名残疾人18个月,六名残疾人16个月,七名残疾人13个月,八名残疾人11个月,九名残疾人9个月,十名残疾人7个月。
基础是我的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残疾就业补助金
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甘肃省标准
五名残疾人18个月,六名残疾人16个月,七名残疾人13个月,八名残疾人11个月,九名残疾人9个月,十名残疾人7个月。
基础是我的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贴
统筹地区职工去年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丧亲补贴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每个受扶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死亡抚恤金
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倍。
2019年,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调整为39251元×20=785020元。(国家价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错过
丧亲补贴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每个受扶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补偿标准计算论证(十)
例如,如果您的月薪为5000元,您的工伤被认定为10级残疾,您的住院时间为20天,您的医疗期为2个月,您的医疗费用为6000元。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用(6000元)+食品补贴(20天*18元/天)+工伤医疗工资(2个月* 5000元/月)+一次性伤残补贴(5000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贴(5000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5000元*7个月)= 121360元(赔偿金额)。
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的赔偿标准和工人死亡的赔偿标准通过类比计算。
三.薪酬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金昌市各区县社会保障分局
电话:12333
金昌市人民社会服务局网站:http://rsj.jc.gansu.gov.cn/
申请材料:
1.受伤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和背面A4纸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金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领取残疾津贴的申请。
6、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
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00和下午2: 00-5: 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覆盖的部分(如支付差额、终止劳动关系和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等)。)。
[:我的工资是指工伤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如果我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金昌工伤赔偿案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321民初2296
原告:侯moumou,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牟谋,甘肃牟谋工伤赔偿标准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昌县和堡镇和亚路金华北庄。
法定代表人:xx X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谋谋,该公司职员。
被告:永昌县宝源乡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金昌县河西堡镇永和路(金昌啤酒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Moumou,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谋谋,甘肃三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moumoumou与被告金昌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达公司)和永昌县宝源祥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祥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公开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律师王某、被告华瑞达公司的吴某、王某、被告宝源祥公司的张某出庭。此案现已结案。
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 .责令华瑞达公司和宝源祥公司共同赔偿侯某某1542.80元(54453元/12× 2% × 17)的食品补贴;2.责令第二公司共同赔偿侯海洋护理费1792.65元(105.48元/天×17天);3.第二家公司被责令共同向侯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59,400元、一次性医疗补贴59,4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59,400元,合计178,200元。4.第二家公司被责令在停工期间共同支付64,800元(5400元/月×12月)的工资。5.责令第二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2400元(5400元/月×6月);6.责令第二家公司支付鉴定费80.8元;7、责令第二公司配合侯某在第二次手术后到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相关事宜。以上合计:278816.25元。事实与原因:2010年,华路达公司招聘侯Moumou为装卸工,约定月薪2700元。2012年,侯海洋被派往宝元祥公司工作,宝元祥公司负责支付工资。截至2015年5月,由于华瑞达公司人员变动和工作量增加,侯海洋的月薪增加至5400元。2016年4月24日,侯某在甘肃瓮福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金昌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1。左脚踝和脚外伤;2.左脚内踝粉碎性骨折;3.左脚距骨骨折;4.左脚和脚踝软组织损伤。经过17天的住院治疗和改善,他出院休养。2016年6月28日,侯海洋被金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3日,金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他为八级。侯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6月21日,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永劳仲裁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认定侯某工资金额有误。目前,检方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场争论的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侯moumou自受雇以来一直为他支付工伤保险费。然而,侯某并未提出在聘用期间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关系。直到工伤发生,双方未能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侯某才要求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因为华某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侯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侯某要求华瑞达公司和宝源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十三款、第三十七款、《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允许侯某和金昌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金昌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当配合侯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部门报销侯某的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永昌县宝源乡装卸有限公司将支付侯moumoumou停工期间工资17,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29,953元,住院护理1,793元,合计49,026元。金昌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对此次结算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侯某向第二公司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
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至5元,由永昌县宝源乡装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一份,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王某法官
2017年9月6日
办事员韩Moum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