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农民人身伤害的时间损失,如何确定时间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许多农民再也不能在他们的农田里生活了。他们选择在城市努力工作。但是,如果他们因工作中的交通事故而受伤,需要恢复一段时间并且不能工作,这些移徙工人可以要求雇主赔偿损失的时间。那么,农民如何补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时间损失,你如何确定时间损失?

网民咨询:农民应该如何为失业买单?有什么标准?

浙江绥美律师事务所童王文答:

对农民人身伤害造成的工作损失的赔偿取决于伤害和事故发生地的平均收入标准。

延误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并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在此时进行伤残赔偿。伤残赔偿和工资损失之间的门槛应从伤残赔偿之日起计算,即伤残赔偿前的工资损失赔偿和伤残赔偿后的伤残赔偿。

[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损失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延误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并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损失的工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参考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类似行业的雇员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童王文律师浅析:

损失工作费用的计算时间应分为三类:第一,不构成伤残或死亡;二是构成残疾;第三是死亡。

(1)不构成残疾或死亡的时间应从受害人从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从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康复时间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确定。

(2)如果构成残疾,应计算到固定残疾的前一天。但是,如果在治疗结束后,由于合理的康复期届满,有关人员仍处于固定残疾状态,则固定残疾时间应按实际延迟的工作时间计算,即直到康复之日。

(3)如构成死亡,则为自接受治疗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延迟日期的确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延误日期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延误日期由两部分组成:病人住院的天数和出院后由治疗医院证明的休息日的天数。延误日期应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扣除。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复元的,不予计算工资损失。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在专家鉴定小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工资损失,即伤残被固定后,不再赔偿工资损失。

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工作,其收入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包括合同制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按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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