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消息:11日,第十七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土壤的不当使用,条例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利用、土壤污染调查、详细调查和监测结果等进行编制。;各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
条例明确规定,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优农产品新产区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加强对小占稻、沙窝萝卜、乍得葡萄等特色优质农产品产区土壤环境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未使用的土地应保护免受污染和破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整治清单,并按规定予以公布,根据风险控制和整治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整治清单的地块不得用作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金云新闻编辑孙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