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的情况下,无论移交给哪个法官,审判结果都应该基本相同或可预测,以维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人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目的是追求正义。然而,正义是一个相对虚幻的话题,没有公认的客观标准。然而,不公正是一种真实的感觉。只要不公正发生,任何人都能立即感觉到并强烈反映出来,甚至引起公众的愤怒。
这是因为人类生来就有一种心理,认为别人的不幸发生在自己身上,然后用同理心来评价事件。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往往对同一案件的相似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
以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问题为例。在是否进行处罚的问题之前,全国各地的意见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这是否只是法官自己的原因,甚至到了极点,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个别地方联合作出的不正当判断?
2003年《人民法院案例研究》上发表的文章《朱某应该犯什么罪》对我们今天的理解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内容: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一名男子推着一辆可疑的摩托车,认为自己的摩托车可能被盗。当这个人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开始想骑的时候,朱某走过去,假装认识这辆车,在车周围看了一会儿,然后问:“你要去哪里?”那个人立即弃车逃跑了。这时,朱某见周围没有人,就想自己把摩托车带回家。出乎意料的是,经过短暂的车程后,朱被前来搜查的主人逮捕了。这辆摩托车价值3200元。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虽然案件相对简单,但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在当时全国各地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专家和普通互联网用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结果是:
意见不一,意见差异很大!
为了消除疑虑,人民法院报纸当时发表了三篇重量级文章。
刑法学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 *(音译)教授的文章《虚张声势地占有他人遗弃的赃物是欺诈》,文章认为朱某构成欺诈。
实务界是当时最高法院院长高* *写的一篇文章,“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符合刑法适用的谦抑原则的犯罪”,文章认为朱某不构成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领域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陈* *,在《占有事实的判断和行为性质的认定:朱某的行为是盗窃》一文中,分析了摩托车是否属于失物,朱某对摩托车的占有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并认定朱某构成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官报综合了专家和各界读者的意见。总而言之,大多数人主张定罪,而少数人不认为定罪是犯罪。即使是那些认为定罪是犯罪的人,对什么构成犯罪仍然有很大的分歧。主要有六种观点,分别主张对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侵占罪和转移赃物罪进行认定。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解决方案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的意见。
在《司法审判中的事实——法律心理学视角下的调查》一文中,对德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过去的经验充分表明,100多起诉讼案件中,只有一起是法律纠纷,其余都是由事实纠纷引起的。”
事实问题是司法行为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诉讼当事人的重要争论点。
法院确定的事实绝对不等同于原始事实,它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它不是自然产生的。它是法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某些社会条件下对事实的重构。它基于证据法则、法庭规则、案件汇编传统、辩护技巧和法官的口才能力。它是人类创造的社会产品。
一方面,原告、被告、调查人员、检察官、证人等各种角色,他们都是作家,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都有可能尽力改变真实的事物,用自己的方法来描述他们想要表达的事实。
另一方面,法官在确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受到证据和程序规则的限制。
第三,在案件事实形成案卷后,法官将利用法律视角,通过对视线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思考和处理,重构法律事实。
因此,不同的法官在面对同一陈述或叙述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结论,从而形成不同的案件事实。
因此,无论哪一方陈述事实,实际上都是在编一个有证据的故事。有必要学会使用自己的叙述方法,这样叙述的故事可以使听者感到自己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励听者采取纠正措施,使案件处理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第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
第三,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以及最符合他理解的法律的选择,甚至同一法律中条款的选择。
第四,包括政治权力和媒体意见在内的其他外部力量强烈干预。
第五,普及法律知识做得不好。人们对法律没有足够的尊重和信任。法律人员,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等,甚至案件当事人和公众,都没有足够的共识。他们没有形成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思维,导致对问题的不同观点。
法院的判决是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持续融合而形成的。理想的目标是用同样的句子来判断同一个案件。最好的方法是从最好的中选择最好的。
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同一案件的判决不同时,只要案件发生地的人能够接受,并且不违法,当事人自愿放弃一些权益并不算过分。然而,对于刑事案件,由于全国适用的统一性,应尽可能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
因此,在未来看交通侵权案件时,我们应该以宽容的态度,从不同的地方学习和理解不同的案件,而不是轻率地批评。
今天的文章也可以算作是对我以前一些顽固观点的调和。我仍然认为其中有些太简单、幼稚和理想。
文章的主要观点来自欧阳丽春的《法官的思维与智慧》,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