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和销售是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
《条例》首先界定了行政协议的内涵,界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条例》列举了上述两类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类型,主要包括:矿业权转让协议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按照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合作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魏勇指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审理,政府过去一段时间在国有自然资源领域的不履行、不监督和寻租行为将得到有效解决,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试行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出售等协议,有效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试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协议,有助于保证社会资本各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在“检察官”的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原被告是否合格。
为了在签订行政协议时保障公平竞争权利人的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利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护被征用、被征用和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此外,基于“民事诉讼官”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地位,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发生争议,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外,在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法院将不允许被告就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提出反诉。
我们的记者高建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