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经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很清楚:
组织、强迫、引诱或者欺骗对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负责监护、护理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在体育活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护理人员罪定罪处罚。
在普通高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内的体育、体质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有害食品的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