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县瓶装液化气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张家界市永定县七家瓶装燃气公司因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受到处罚,罚款总额超过4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如下:
经市场监督总局授权,原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县七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展开调查。2019年11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布。
七家瓶装燃气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根据公告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单位为张家界市永定县7家瓶装燃气公司。在2015年11月之前,这七家公司将分别运营,相互竞争。2015年11月18日,7家公司达成为期10年的“合作协议”,确定了7家公司的营业收入会计比率。
合作协议签署后,七家公司中的一家将统一购买天然气,另外七家公司将相互派遣票务员。当天的营业收入将统一存入负责购买燃气的公司账户。该公司将每月收取七家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共同经营成本后,本月销售毛利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并分配给七家公司。
2016年2月1日,湖南省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控制后,七家公司共同商定并实施了不同时期的统一销售价格。
被罚款的原因是为了达成和执行垄断协议。
根据公告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七家瓶装燃气公司受到处罚的原因是“永定县张家界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的分割行为,以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统一、固定、变更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协议的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即竞争性经营者达到“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