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诉公开号码作者名誉权纠纷案最近在深圳宣判。《北青报》记者昨日从涉案公开号码的作者靳先生处获得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靳先生的文章在一审中犯有侵权行为,要求靳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在相应的报纸上向原告道歉。第二次审判后,法院认为靳先生文章本身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限制,但标题可能会误导只阅读文章标题的公众。因此,法院认为靳先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维持了原判。
靳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该判决是最终判决,因此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法律责任。
质疑华大基因后
涉嫌侵权索赔1元
2018年10月,一篇发表在个人公开号码上的文章引起网民关注,其中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获得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并与外国作者共同发表论文等内容。
文章作者靳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撰写文章之前,他从一些专业人士那里了解到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表的论文,其中提到该公司已经对14万名孕妇进行了基因组测试。当时,一些专业人士也对这些孕妇没有足够的知情权以及这些基因被非法泄露到国外表示担忧,所以他们根据一些公开的资料撰写了这篇文章。
随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所向法院起诉靳先生,要求靳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他发表的相关文章,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法院认为这篇文章可能误导公众。
一审判决对提交人不利。
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金先生谈到了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遭受的行政处罚,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获得的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以及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外国作者2018年共同发表的论文。
原审法院调查发现,2015年,科技部向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一家医院未经许可就与一所英国大学开展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传递了一些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因此,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2018年,媒体报道称,一个由中国研究人员领导的国际研究小组对14万多名中国孕妇的一些基因组样本进行了测序和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文章的标题是对文章主要内容的高度简明的总结,人们普遍的阅读习惯是在阅读文章内容之前先阅读文章的标题。今天,人们可能只是快速阅读标题来完成他们的阅读认知和感受。文章标题可能导致读者误以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非法获取基因数据,并将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非法泄露到国外,从而招致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文章中的部分文字陈述与文章标题相结合,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非法向国外泄露了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
此外,针对原告声称靳先生在后来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中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法院认为该文章也起到了误导公众的作用。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这两篇文章构成对深圳华大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所的名誉侵权,靳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裁定,金先生应删除相关文章,并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
第二个案例发现,该条没有超出法律限制。
原判决因侵犯所有权而被维持。
此后,双方都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二审判决中,负责二审判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靳先生对华大基因研究是否得到法律认可以及利用基因信息的研究是否得到孕妇授权的质疑,在文章本身引用的来源中并没有被歪曲。文章中遗传信息可能被泄露的结论是基于作者根据现有信息做出的可能性判断,并未超出法律限制。
然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条的标题可能误导公众,从而确认该标题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二审的最终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靳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在8日收到判决书后,接受了法院二审判决中的陈述,即文章内容没有超出法律限制。“当时,我写这篇文章主要是为了考虑公众利益,并对相关的公共资料做了合理的推测。尽管我最终败诉,但这是最终判决,我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法律责任。”
温家宝/本报记者常璩协调/迟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