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
本文主要介绍了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以及特征。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他们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客体也都是被管理的公民、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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