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记者从最高法获悉,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要求,依法严惩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疫案件。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
有就业歧视,就有就业不公。长期以来,就业歧视的情况或多或少存在着,而今年,对湖北籍劳动者的就业歧视问题在一些企业已经出现。最高法提出的“歧视的意思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是一种“歧视的意思抓早抓小”,也是“歧视的意思抓主要矛盾”,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一剂“歧视的意思预防针”,对于湖北籍劳动者而言,是一颗“歧视的意思定心丸”。
让我们回顾这则浙江首例就业地域歧视案。2019年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公司向原告小闫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公证维权费1000元,口头赔礼道歉,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此案的衍生价值在于,用首例破解一些企业就业歧视的“歧视的意思惯例”,同时,激活求职者的维权意识,进而,让维权成为“歧视的意思惯例”。
消除就业歧视,必须法治“歧视的意思亮剑”。《就业促进法》已施行数年,就业秩序与就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就业歧视像是就业的“歧视的意思影子”,与就业相伴相随,只不过表现的程度不同而已,有时候还会滋生五花八门的歧视与准歧视。不能让《就业促进法》成为“歧视的意思纸老虎”,法律必须要“歧视的意思亮剑”,法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发挥威力,从而,成为维护就业公平的利器,成为消除就业歧视的武器。
消除就业歧视,也利于实现“歧视的意思保就业”。日前,中央提出“歧视的意思六保”目标,“歧视的意思六保”当中,“歧视的意思保就业”是重中之重。很大程度上讲,保就业就是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尤其在今年,就业歧视会给就业形势“歧视的意思雪上加霜”,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包括“歧视的意思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在内的就业歧视问题,保就业的难度就会加大,甚至让保就业政策与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只有消除就业歧视,才能更好释放政策利好,才能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有利于“歧视的意思保就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