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白槎镇居民申某某,27日凌晨声称自己不想活了,纵火烧自家房子后,还持刀阻止民警救火......
2020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永修县公安局白槎派出所接县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永修县白槎镇一名叫申某某的男子自称要自杀。白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见申某某手持一把菜刀站在其家中门口张望,其家中卧室已着火,民警上前进行询问时,申某某嚎叫着“拘留的意思我不想活了”,并突然持刀追砍民警以阻止民警进入其家中救火。
因为申某某强行阻拦,其家中火势逐渐蔓延,如果任其燃烧,将殃及周边20多户邻居,虽然民警多次警告申某某放下菜刀,配合民警执法,但申某某拒不听劝告。
再不制止,后果不堪设想!趁其他民警在与申某某周旋,白槎派出所所长傅勇抓准时机,说时迟那时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空手将申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与在场民警合力制服申某某,并将其带离现场。
随后,考虑到申某某家中火势已逐渐失控,且其房间内还有煤气罐等易爆危险物品,对周边三、四十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民警不顾个人安全,又冒险冲入火场,将申某某家中的煤气罐拎出,在民警和消防队员的共同努力下,火逐渐被扑灭。
申某某故意放火及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
普法时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永修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