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括号+顿号
经常写文书的都应该知道,一级标题用“一、”表示,二级标题用“(一)”,可是很常见到法律文书中出现了“括号+顿号”的错误。
要记住在分级标题(二级标题、四级标题)的括号后面是不加括号的。
二:顿号和点号混用
同样还是标题符号使用问题,除了上面说的“括号+顿号”的错误外,另一个常见错误就是在表示次序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顿号“、”。比如,三级标题是用阿拉伯数字“1.”,而不是“1、”,这也是非常常见的一个符点标号错误。
三:分级标题在分段的情况下使用句号
法律文书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要分段,不加标点符号。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分段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1.2.3.,第一,第二,第三,),可以加句号。
四:六角号与圆括号、方括号、方头括号混用
在一般普通文本中,六角号“〔〕”并不多见,而对于法律文书而言,六角号是很常见的一个符号。现实却是,六角号经常与圆括号“”、方括号“[]”、方头括号“”混用!
关于六角号和各种括号的用法可以总结为3个原则:
1.但凡检察机关文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一律用六角号“〔〕”;
2.法院裁判文书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一律用小括号“”;
3.除科技书科中的数学、逻辑公式外,所有括号(特别是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宜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五:顿号的使用错误
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对原《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两条顿号的基本用法。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同时,“第一”“第二”“第三”和“其一”“其二”“其三”等表示序次的词语后面用逗号,不用顿号。
六:分号的使用错误
分号一般用于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以及非并列的多重复句,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法律法规中,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是用分号。
而法律文书中,我们经常错误地把分号作为所有并列的分句的结尾。
例:
七:冒号的使用错误
冒号表示提起下文,法律文书中冒号常见于总结性语句的前面或后面,常常与逗号、分号混用。
一般说来,冒号常用在总说性话语的后边,表示引起下文的分说,它的提示范围到一个句子完了为止,一句话只能有一个冒号,一管到底;冒号用在总说性话语的前面,表示总结上文。
以上七种错误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又不容易被察觉的错误,当然还有其他常见的但容易被察觉的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关于新版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大家可以参考《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