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提起公诉

近日,贞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找人顶替犯罪案件在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罪判处肇事者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

据悉,邓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贞丰县北盘江镇方向往者相镇行驶,途中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乘人员被面包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面包车驾驶员邓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交警立即出警后,邓某某把自己的侄儿叫来事故现场顶替自己配合交警调查,于是公安机关以邓某某侄儿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了邓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贞丰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摩托车驾乘人员因胸部严重损伤并多器官功能障碍致死,死亡原因确定为交通事故所致。经交警调查认定,邓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移交至贞丰县检察院后,经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冒充肇事者,系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急救电话,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王廷廷 曾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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