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闾左谪戍渔阳”:让陈胜陷入谪戍的闾左究竟是怎样的神秘身份

渔阳
渔阳

本期话题

公元前209年,秦二世谪戍闾左前往渔阳,因而导致900戍卒在大泽乡揭竿起义。遍阅史籍,“闾左”出现于具体的历史事件,仅仅只有《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这一个孤例。

究竟谪戍闾左是一项怎样的徭役制度,被谪戍的闾左又是何身份?为什么谪戍闾左会最终导致秦末农民起义的大规模爆发呢?

渔阳

《史记·陈涉世家》载: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史记·陈涉世家》

从《史记》的这段记载看,包括陈胜在内的900名戍卒是以“谪戍”——也就是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徭戍——的名义集结在大泽乡的,而之所以谪戍陈胜,则是因为他的身份为“闾左”。

这样一推导,我们就会发现:要寻觅陈胜的里籍究竟在哪里,要解释他为什么从家乡来到蕲县大泽乡,“闾左”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破译的“密码”

可要破译这个“密码”的难度不小,因为“闾左”见于具体的历史事件,遍阅传世文献,仅得《陈涉世家》中的一个孤例。这意味着“谪戍闾左”很可能是只有秦朝才实施过的徭役征发制度。

鉴于秦朝覆亡过快,后世又未承袭谪戍闾左之制,所以即便是与秦相近的汉朝史学家司马迁、班固谈起“闾左”的时候也总是语焉不详,似乎对它的确切含义不甚了了。

渔阳

可即便如此,后世研究者也没有放弃破译“闾左”的努力。在已经出现的众多研究成果当中,对今天的史学界影响最大、引用频率也最高的要算卢南乔先生于1978年发表在《历史研究》上的《“闾左”辨疑》一文。

在这篇研究论文中,卢先生是这样解释“闾左”的:

“闾左”是何等样的人,为什么在谪发之列呢?我们知道,晁错、应劭说到秦时“七科之谪”,都提出了“闾左”,而《史记·大宛列传》注张晏说“七科之谪”,却是“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两者对照一下,有六科全同,只有一科不同,此为“闾左”,彼为“亡命”。(中略)

《史记》说“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陈涉、吴广以次当行。”少时佣耕,表明这时不是佣耕,而是以“闾左”名义“谪戍”渔阳,换言之,就是以“尝亡命”名义“谪戍”渔阳。(中略)由佣耕而亡命,这个过程极其自然,陈涉正是身罹亡命之“罪”,名列“闾左”之人,而被谪戍的

——《“闾左”辨疑》

渔阳

《史记·大宛列传》载,汉武帝太初二年(即公元前103年),因贰师将军李广利征伐大宛兵力不济,汉武帝下令将七类人纳入谪戍之列(即“七科谪”),增援大宛前线。根据张晏的注释,这七类人分别是:

1、有罪官吏;

2逃籍者;

3、赘婿;

4、商人;

5、有过从商经历的人;

6、父母曾经从商者;

7、祖父母曾经从商者;

《汉书·晁错传》又记载,晁错在进呈汉文帝的《守备边塞疏》中提到了秦朝曾经实行过类似西汉“七科谪”的谪戍制度:

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

——《汉书·晁错传》

此《疏》中所言被纳入秦朝谪戍征发之列的是这七类人:

1、有罪官吏;

2、赘婿;

3、商人;

4、有过从商经历的人;

5、父母曾经从商者;

6、祖父母曾经从商者;

7、闾左

渔阳

对比西汉时期的“七科谪”制度,秦朝谪戍的七类人群中有六类与汉代“七科谪”相重迭,唯一不同的一类,汉代称“亡命”,而秦朝称“闾左”。通过这个比勘,卢先生推定秦朝的所谓“闾左”就是汉代的“亡命”。亡命本是脱离原有户籍而逃亡的人。

如果陈胜曾经逃籍,那就不难解释这个原籍颍川阳城的戍卒为何会以楚人的面目出现在故乡东南七百里开外的蕲县大泽乡:他一定是逃籍之后迁居楚地,然后在大泽乡被秦朝政府强征远戍的

正是以这篇《“闾左”辨疑》为基础,部分学者提出陈胜应是原籍河南,迁居安徽。更有激进者径直将陈胜的故里指为安徽宿县。

可依我浅薄的见解来看,迁居安徽说乃至落籍宿县说的证据基础并不牢靠。卢南乔先生的那篇《“闾左”辨疑》用文献比勘的方法论证“闾左”即“亡命”,貌似严谨,其实胶柱鼓瑟,并没有真正理解秦、汉两朝谪戍制度的政策制定原理,因而也就无法透析“闾左”与“亡命”不可等同的原因。

渔阳

其实,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的“七科谪”,谪戍的人群都不是自始至终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一个逐渐扩大的趋势。所谓“七科”谪戍指的应是征发戍卒的极限范围。我们只要找出谪戍的初始范围和它的扩大原因,就会发现“闾左”绝无可能就是“亡命”。

那么,秦、汉两朝最先遭到谪戍的是哪些人呢?

我认为,应该包括四类:谪戍,顾名思义就是带有行政处罚色彩的徭戍,因此犯罪的官员在张晏和晁错罗列的“七科”当中都首当其冲,是合情合理的犯官之后第二批应该谪戍的就轮到“亡命”和“赘婿”了,之所以将他们并列,是因为这两类人对国家和政府有相似的危害。

国家是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手段来掌握人力资源,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的。如果一个人逃离户籍,便意味着逸出了政府的掌控之外,得以逃避赋税、徭役等法定义务。对“亡命”这类逃避国家责任的“游民”处以谪戍,是维护公共权力和社会稳定的必然措施。“亡命”如果是“游民”的话,那“赘婿”便是“隐民”。

什么是“赘婿”呢?清代学者钱大昕解释道:

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尽一间耳。秦人子壮出赘(中略),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

——《潜研堂文集》

渔阳

赘婿的由来,起初是平民将子嗣抵押给豪族,到期之后如果无力为之赎身,那么这个儿子就会沦为主家的奴隶。

主家以婢女为之婚配,主、仆间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类贱役便被称为“赘婿”。赘婿和亡命一样,都会造成国家人力资源的流失。因为沦为奴隶之后,他就不可能再是从事耕战的国家公民,而变成了豪族的私役。

遥想春秋晚期,鲁国“三桓”、晋国“六卿”以及齐国田氏,这些世卿豪族所以能倾覆公室,予取予求,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把公室控制的公民转为卿族控制的隐民。

鉴于前代的覆辙,商鞅在秦孝公时主持变法改革,特意为此订立了两条制度:一是有两个及其以上成年子嗣的家庭如果不及时分家,要加倍征收赋税;二是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贵无所芬华。

这两条措施的基本精神正是要隔绝普通农户与封建领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创造出更多独立的小农家庭,以扩大政府征用人力、征收财税的来源。从这个角度去看待赘婿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主动放弃自耕农的独立身份,重建与豪族领主的依附关系,所以无论是秦朝还是承袭秦制的汉朝都会对这类人施以惩罚。

渔阳

至于谪戍的第四类人——商民为什么被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我们也可以从创造小农家庭、维护小农经济的角度去求得解释。对脆弱的小农经济来说,最大的威胁无外乎两样,一是封建领主的势力压迫,二是商贾金钱的肆意盘剥。

农民受到商贾的剥削,离弃农村,另寻轻便有利的生活方式,如果任由这样的趋势愈演愈烈,那耕战立国的基本国策还如何推行?将商民纳入谪戍之列,正是重农抑商、打压商民的手段之一

犯官、亡命、赘婿和商民,以上这四类人群应该是秦、汉谪戍制度最初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因为这四类人会在不同程度上侵蚀国家权力基础,造成社会混乱,所以才会把他们纳入谪戍这类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

《史记》载:

(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

渔阳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谪戍逃籍者、赘婿和商民前往边地,这应该是谪戍范围尚未扩大前的常态。那谪戍的范围后来为什么被扩大了呢?这多半是由于国家的兵源紧张和财政困难造成的。

即以秦朝为例,到秦始皇末年,秦朝驻守北方长城沿线的常备兵力在30万人左右;南下略取桂林、南海和象郡又派出了50万人;至于工程浩繁的骊山大墓和阿旁宫,所需劳力约在70万人上下。

除此之外,还有修建秦直道等其他徭役,以此推算,秦朝服役的人口总数估计高达200万人,而此时全国的总人口也才不过2000万人。恨不能10人当中就得有1人服役,光靠征发犯官、赘婿、逃籍者和商民显然不敷所用,于是谪戍的范围便被扩大了。

之所以不使用正常的徭戍而要以谪戍的名义将更多的无辜者滥入其中,是因为谪戍本为处罚,是无偿戍边,戍守者在戍边期间不但不享受军功爵制的优待,而且谪戍期也不能冲抵他本应服的徭役。换言之,只有扩大谪戍而非徭戍范围,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征用人力的成本。

于是乎我们看到,那些只是曾为商民的人,甚至是父、祖辈才做过商民的人,只因为个人经历、血缘关系这样荒唐的名目便被枉施谪戍之罚。这哪里还是正常的行政处罚?明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以晁错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

渔阳

汉武帝在太初二年实施的“七科谪”实际上就是沿着秦朝的故辙在前进。因为当时的具体的情况是:

贰师将军李广利在一年前率领属国骑兵六千、郡国恶少年数万人远征大宛,沿途遭遇西域各邦坚壁清野的抵抗,推进非常艰难。李广利向汉武帝报告,以兵少道远为辞,请求朝廷增派援军,再议攻取之计。

不幸到了太初二年夏天,浚稽将军赵破奴又为匈奴所败,覆亡两万骑兵。对匈奴和大宛的两线失利让汉朝的兵力捉襟见肘,朝廷大臣多数主张放弃攻宛,专力应对危险的匈奴。

但汉武帝担心撤回李广利的远征军将极大折损汉朝在西域各国中的威信,同时也将使他获取大宛良马的计划化为泡影,于是粗暴地压制了朝中的反对意见,以“七科谪”的方式竭泽而渔,增发戍卒前往援助李广利,而结果呢,司马迁说“天下骚然”(《史记·大宛列传》)。

渔阳

政府就算竭泽而渔,也不可能毫无限度地滥用民力。总有这么一个临界点,一旦超过,不堪重负的百姓便会激而生变。而秦朝跨过这个临界点的标志,在晁错看来正是“征闾左”。

汉武帝的“七科谪”将谪戍范围扩大到祖父母曾为商民者为止,已经是走到悬崖边儿上了。所以晚年他颁下《轮台罪己诏》,检讨自己好大喜功、横征暴敛的过失,将西汉政治重新带回禁苛暴、力本农的正确轨道。

可覆亡的秦朝却走向了与汉武帝相反的极端,在谪戍祖父母曾为商民者之后,又再度扩大征发范围,将“闾左”纳入其中。

何为“闾左”?简单地说就是闾里平民。因为秦俗尚右,闾里之左,居之不祥。豪富人家自然不肯居住,只能委屈弱势的平民在此栖身了。

当谪戍制度已经泛滥到随意征用闾里平民的程度,秦朝赖以立国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必将崩溃。陈胜原先就是一个为人佣更的贫雇农,他被秦朝政府以谪戍的名义征集到大泽乡,并不是真的犯了逃籍或者别的什么罪行,而恰恰是秦朝政府横征暴敛作的孽。

因此以“闾左”的身份来推断陈胜曾经有过逃亡经历,迁居于安徽,是无论如何站不住脚的。

参考文献:

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

卢南乔《“闾左”辨疑》

本文系晋公子原创。已签约维权骑士,对原创版权进行保护,侵权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欢迎分享转发,您的分享转发是对我最大的鼓励 !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