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屯昌县水务局局长林书伟犯受贿罪一案,并同步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该案系今年以来,屯昌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屯昌县监察委侦办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庭审当天,由县纪委牵头,屯昌法院组织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屯昌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100余人到庭进行旁听,并当庭进行宣判。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林书伟利用担任屯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屯昌县农业公园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屯昌县水务局(现更名为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局长、屯昌县农业公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达14人的贿赂款项共计111.6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书伟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6万元、1万美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书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上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林书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书伟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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