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违法套取费用 两副总遭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39号、40号、6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曲东明时任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皓时任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曲东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对周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19〕60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地址:阜新市中华路西段164号

主要负责人:周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你单位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公司情况说明、承保业务明细、薪酬明细、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7日

(辽银保监罚决〔2019〕3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曲东明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1211975****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公司情况说明、承保业务明细、薪酬明细、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你时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5日

(辽银保监罚决〔2019〕4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周皓

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4211970****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方式套取费用29.14万元,以发放车险绩效方式套取费用33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公司情况说明、承保业务明细、薪酬明细、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你时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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