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过期食品,不仅会在经济上带来损失,还可能会直接危害身体健康。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进行维权有怎样的主张?“知假买假”又是否可以获赔呢?
华润万象城ole超市售卖过期饮料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6月19日晚,市民杨先生在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ole精品超市购买了一瓶原产于韩国的熊津牌糙米汁饮料,售价27.8元。当晚,杨先生及家人饮用该款饮料后发现口感存在异常,于是查看包装瓶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限。
6月19日晚杨先生在万象城ole精品超市的购物小票及过期熊津牌糙米汁饮料实物
“饮料上给出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18日,保质期9个月,瓶盖和瓶身上的到期时间是2019年6月17日。”6月20日早上,杨先生又来到华润万象城ole超市,发现该款饮料仍被摆在货架上正常售卖。杨先生一气之下,将货架上摆放的10瓶熊津牌糙米味饮料全部购买下来,要求超市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7月8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后给杨先生回复表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杨先生所称的华润万象城ole精品超市实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目前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现场货架上未发现过期的熊津牌糙米汁饮料,超市现场可提供熊津牌糙米汁饮料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7月10日,杨先生说经再次协商,已经和超市方达成和解,华润万象城ole精品超市处理问题态度较好,目前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10倍赔偿,11瓶过期饮料共计赔偿3780元。
《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销售过期食品
“知假买假”同样可以获赔
那么,杨先生主张维权时,依据的究竟是怎样的规定呢?我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杨先生在华润万象城ole精品超市分不同批次先后购买到了11瓶过期熊津牌糙米汁饮料,每瓶单价27.8元,按照“价款十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超市方最终赔偿杨先生3780元。
对于杨先生的这种维权方式,也有网友表示质疑,称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有“恶意购买后索赔”的嫌疑。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知假买假”是同样可以获赔的。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