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关键期,企业又面临复工复产的严峻考验。南陵县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原告安徽芜湖某都市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陵县某创业孵化有限公司均系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企业,2016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处仓库出租给被告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年租金202273.2元;租金按年支付,第一年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支付,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全额支付租金;自第三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5%。2019年11月,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付清拖欠两个年度租金335393.06元。被告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都是小微企业,被告没有支付租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为企业的复工复产带来困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自愿减除被告3个月房租。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给付了房租并及时将厂房交付给了原告。这起案件的顺利调解,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复工复产解除了后顾之忧。
来源:春谷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