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董法白话金融
近日,《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点名“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从准入门槛、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化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
这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统一了原先分立的局面。
投顾业务的产生始于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随后《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法定主体。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定发布后,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区分为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确立具体业务规范。
2019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出基金投顾。
也因此,此次管理办法的出炉,正式将基金投顾业务纳入其中,与先前的文件口径相一致。
没有改变的是,投顾业务依然禁止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仅仅提供投资建议而已。
除统一了原先的业务范畴,此次《管理办法》还有许多亮点值得注意。包括持牌要求的统一:
第六条【持牌经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等条件,许多现行存在的机构公司也意味着面临洗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管理办法》提供了过渡期与退出安排,为公司合规化提供了时间,但或许其重点在于退出的姿势要正确。
此外,较为瞩目的是《管理办法》提到的“专业投资者“:
第十九条【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前款规定的服务后,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谓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要求相比私募“合格投资者”要高出许多,这意味着就自然人而言,绝大部分的散户都不满足。而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普通投资者”,《管理办法》给出了看似退步,实则严格的要求:
(一)每次投资建议事先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显著方式说明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并由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
(二)投资建议由生成投资建议的部门以外的独立研究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见,并有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的支持;
(三)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提供投资建议,且建议投资于单一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不得超过10%;
(四)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人;
(五)对现场服务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服务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存档;
(六)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建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实施有效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可以说这条直接将投顾业务的可操作性难度提升,但同样,违规提供投顾业务的可能性也在降低,进一步打击市场黑嘴们的违规行为。
“黑嘴”闭嘴始于2005年
其实市场上对于黑嘴的打击并不晚,也是由个人案例出发对类似行为了进行打击。
在2005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列出了13条高压线。
事实上,早在2004年,修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议案已经定下,但由于孙成钢事件的发生,促成了一年后这13条高压线的产生——中国证券市场上对于黑嘴打击的首例。
于1996年山东神光咨询成功创立,2001年其股权结构变为孙成钢50%,其弟孙成旗40%,董琳10%。在更早的1994年,旗舰产品《神光预测每日传真》就已推出。
当时公司孙成钢主外,孙成旗主内原本配合默契。数年来,山东神光的发展道路可谓一帆风顺,然而,最终,种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却使得兄弟分道扬镳。
2004年4月6日,安源股份公布的2003年报中,前十大股东中出现了“孙成钢”的名字。
据称孙成钢立即采取措施了,该行为与自首以摆脱嫌疑类似,但并未被买账。
有句话说得好,这年头做事要留点后路,别看今天闹的欢,就怕将来拉清单。
4月7日,孙成钢组织山东神光工作人员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报告,并马上将此报告提交给了山东证监局机构处。
4月20日,山东证监局机构处与孙成钢就此事进行了正式谈话,并做出决定。
4月23日,媒体一篇题为《安源大股东身份神秘神光总裁孙成钢违规炒股?》的文章将事件曝光。
此后,孙成钢将该股票账户注销。5月10日,山东证监局调查组赶赴上海。
为保住自己,孙成钢对外宣称是岳母在新股认购的时候,使用了他的账户号码。开户的营业部是海通证券上海崂山西路营业部。
但从证据层面来看,其所述丝毫站不住脚。
200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分别对孙成钢、山东神光下达《处罚决定书》,认定孙成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如今再看,山东神光依然作为投顾类咨询机构存在,不知其是否会因这次洗牌而落幕。
(图片来源:山东神光官网)
维持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购买股票的规定,与国内情势有关
《证券法》修订之前,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购买股票存在争议,此次修订依然维持了原先“不得购买股票”的规定。
受到争议的主要原因,正是证券大国——美国采取了并未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员工买卖证券的做法,但并不表明其买卖证券行为不受规制。
《证券交易法》将证券公司员工视同普通投资者,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第10(b)条禁止内幕交易条款、反欺诈的规定以及SEC和法院对之解释发布的《10b-5规则》,以防止任何人利用对证券买卖产生影响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但综合来看,国内市场对于内幕交易的防弊、信息披露的程度还不到可以防范内幕交易的需要,且国内市场除了A股,其他金融机构尚未养成信息公开化的习惯,直接开放从业人员购买股票的行为,短期来看并不适合尚未稳定的金融市场。
总的来说,不难看出监管层正在引导市场向机构化转变。众所周知,我国市场是散户市场,与美国恰恰相反,但是散户拥有与机构在信息获取层面、风险防范层面巨大落差,驱动市场从散户向机构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同样,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市场必然走向美国市场相同道路,稳中求进才是第一要义。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的对象不仅仅是投顾机构,还有有钱的投资者,让黑嘴闭嘴的好办法——没有需求,让其没有市场。
【1】孙成钢事件引发业界反思监管层有意栈道明修?,21世纪经济报道
【2】基金投顾门槛大增“黑嘴”“大V”即将下台,财新网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成刚) 证监罚字[2005]35号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证监罚字[2005]36号
【5】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持有、买卖股票若干问题商榷——立法追溯与当代比较的视角,王吉学,陈丽媛,邢楠
【6】美国证券公司员工买卖证券的规制及启示,王银凤,刘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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