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艾修煜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是微博娱乐大号的运营者,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文章涉及“李晨送心形石头给多位女友”“李晨等人插刀印小天”等内容。
作为原告的李晨方认为,被告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并就“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头”发表了相关评论,属于“通过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捏造事实等方式,对李晨进行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揣度,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虚伪’,其哗众取宠、炒作新闻以博取公众眼球的恶意极度明显”。 因此,李晨方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等诉讼请求。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李晨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法院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由李晨负担。
16日17:25,李晨在微博表示:“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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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图
责编 |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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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梁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