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总结近期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在布署资本市场的工作时,会议明确提出要“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
金融委会议的这个提法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尤其是“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的提法具有新意,也让不少投资者对此浮想联翩,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放松监管的信号。
如何理解金融委会议的新提法?个人以为,新提法是与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相适应的。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相关的制度与执法都需要与新《证券法》的精神相配套,所以,这就需要“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而且法制化也是与市场化相对应的,新《证券法》本身也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所以,资本市场需要与时俱进,要“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因此,金融委的新提法是与新《证券法》的精神相适应的。
不仅如此,对于金融委的新提法,要完整看待,而不能加以割裂。比如,片面强调后者即“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而忽略前者即“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实际上,后者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的,也即只有“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才能“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这二者之间不能偏废,更不能本末倒置。比如,只是一味地“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而基础制度建设跟不上,而且对包括造假和欺诈等在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那么市场很容易出乱子。
而且就金融委的新提法来说,“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来说,并不是要放宽监管,或不要监管。正如上文所言,此举是建立在“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之上的。“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所要放松和取消的是“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而对于适应市场发展所需要的监管,不仅不能放松和取消,相反还要加强,这是与新《证券法》的要求相适应的。毕竟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这是新《证券法》的重要精神之一,因此,对于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当然,对于一些合规合法的市场行为的管制,则有必要“放松和取消”。
比如,对T+0的管制,就属于是“不适应发展需要”范畴的,就应该纳入到“放松和取消”的范围。这种管制,限制了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投资者及时纠错,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比如,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ETF来进行T+0操作,也可以通过股指期货来锁定风险,进行T+0操作,但中小投资者如果在股票交易中出现过错,就不能在当天的交易中及时予以纠正,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对T+0的管制也与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不相符。目前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甚至自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券商可以独资进入中国。但境外主要市场的股票交易,很多都实行T+0交易。因此,我国股市继续对T+0加以管制,这显然是与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大环境格格不入的。
因此,中国股市有必要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对T+0管制的做法,尤其是从“提升市场活跃度”的角度来说,取消对T+0的管制,在A股市场实行T+0交易,这对于“提升市场活跃度”是有积极意义的,甚至有立竿见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