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人死亡!日照这个肇事司机被逮捕

肇事司机

近日,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01

日照一男子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信息

肇事司机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0日06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肖某某相撞,致肖某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41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办案民警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4125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案由岚山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日照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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