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喜欢养宠物鸟,将鸟买回来养在家中逗乐,但是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鸟类都可以出售、收购用以私人豢养的。4月16日下午,崇明法院就公开线上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去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偶然在自己家附近,安徽省宿州市某地捕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随后在不清楚游隼保护级别的情况下,拍摄游隼视频传至自己所在的宠物饲养交流微信群内,被告人鲁某看到该视频后,与李某某联系,两人商议之后,10月19日,鲁某从上海驱车赶赴安徽向李某某购买这只游隼。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利益驱动之下,再次以同样方式出售给鲁某第二只游隼。
被告人鲁某表示:“他也没说怎么弄来的,价格他说2000多,一个本来说一万,后来说四千,我想四千嘛能够承受,我就又去买了。”
被告人鲁某自称十分喜爱饲养小动物,在不清楚这两只游隼来源、保护级别的情况下,就将他们收购,作为宠物鸟豢养起来。“我养在自己的办公室的花园里面,我喂得很好的,我真的是喜欢,买鹌鹑、鸽子啊、牛肉这些喂的,而且当时有伤的时候把它养好了。我也是爱好,在网上看到这个东西,蛮喜欢的,不知道它保护级别这么高,而且后果这么严重。”
后经鉴定,涉案游隼为野生鸟类,例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去年11月30日、12月12日,被告人鲁某、李某某分别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今年2月19日向崇明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庭之上,两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法官依法对其二人做出判决。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崇明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副庭长黄菲菲表示:“这个案件是我们环资庭三合一之后审理的首起刑事案件,也是三中院指定我们管辖审理的,这个案件对我们崇明来说有特殊意义,因为虽然案发地不在崇明,但是对崇明来说,森林比较多,鸟类也比较丰富,我们东滩还有个候鸟保护区,历年来我们非法狩猎的案子数量一直是持续不减的,这个案子通过放在我们这边审理,我们也邀请了很多人大代表在线观摩庭审,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案子的宣传,能够教育崇明地区的广大老百姓,不要再私自猎捕这些野生的鸟类,让我们保护好我们的生态岛,为我们的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做一份贡献。”
(素材来源:崇明台 记者:蒋晓燕 吴仲亨 编辑:陈佳雯)